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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南政办发〔2022〕27号
成文日期:2022-07-15 10:39:07 公文时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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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海南政办发〔2022〕27号
成文日期:2022-07-15 10:39:07
公文时效:有效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7-15 15:24:30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海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2022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印发的《海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2711


海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海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区使用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工程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经济事项,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履行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程序,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计机关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开标现场监督、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方面工作。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及投资决策情况;

(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及合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及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六)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七)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九)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注重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公共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问题;

(六)其他违规违法问题。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审计部分完成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定职责、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可以对登记备案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给予指导、建议、处理、处罚。

第十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特点和审计资源等情况,采取分阶段或者定期的方式实施。

(一)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的,应当按项目建设重点事项或者关键环节合理划分阶段;

(二)采取定期方式实施的,一般以半年或者一年为周期。

第十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的指导和管理。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审计机关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 审计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对审计发现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进一步核实并进行整改意见。

第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主审、审计组组长、审理小组、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做到依法审计,防范审计风险。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六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 政府投资工程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关系国计民生、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公共民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该项目预算编制书、财政评审报告向审计机关登记备案,并按月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决算完成。

财政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结算、绩效审查,将审查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预算编制、跟踪审计服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监理等业务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时,建设单位应本着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入选的方式购买社会服务进行业务办理,不得直接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禁止对受聘服务项目部分或全部进行违规转包、转让。

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办理时,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自行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竞争工作机制,坚决杜绝不相容职务未分离的现象。

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做好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审核工作,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工程项目的变更严格按程序审批,并做好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

二十一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参照专业验收规范,参与现场踏勘、工程核对、结算审核,对工程质量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二十二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违反建设项目程序、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等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四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违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四)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六)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损失浪费等情形;

(七)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问题应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督办重要问题、协调重要环节。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全面落实整改任务。

第二十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未能认真履责,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问题或者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单位严肃处理,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因人为主观因素或相关监管程序不到位,随意变更增加工程量,虚列投资、造成损失浪费、增大隐蔽工程量、套取政府资金、造成政府资金严重流失、项目产生负面影响较大,建设单位聘用的中介机构没有依法依规履行据实结算要求的,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结算不实等问题,按照相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 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及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等规定,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严格规范审计业务流程,确保审计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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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关于《海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