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0303011559387X/2026-00046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6-12 公文时效
2026 06-12 09:28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区人才公寓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区人才公寓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6月12日        



海南区人才公寓管理方案(试行)

为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切实解决我区引进人才的临时住房问题,有效发挥人才公寓保障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作为我区面向一定范围内引进的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

二、房屋基本情况

人才公寓房源为公共租赁住房,位置分布于海南区金海园三期(房屋面积65平方米、53平方米)、温馨家园(房屋面积54平方米)、祥和小区(房屋面积47平方米、37平方米),简装修,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三、申请对象条件

(一)人员范围

(1)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或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重点企业、科研机构、医院、学校等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或高级职称人员;

(3)我区服务期内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社区民生、三支一扶人员。

(4)其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

(二)人员条件

申请租住区级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为乌海市外户籍人员(乌海市巴音陶亥镇、千里山镇除外)且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在乌海市范围内名下无房产;申请人同期未享受乌海市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海南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准备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对申请人入住条件进行审核。

(三)签约及入住。初、复审通过后,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207室办理入住手续,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条件、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人才公寓,并与承租人签订《海南区人才公寓租住协议》。

五、配租管理

(一)租赁协议一年一签。最长入住期限为3年。确有特殊情况的,由承租人申请并审核通过,可续签租赁协议。

(二)租金标准按公寓类型实行差异化定价,均按公寓建筑面积核算,显著低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突出对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政策倾斜。高层公寓租金标准为4.9元/平方米/月。多层公寓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

(三)押金收取标准:为保障公寓房屋及室内配套设施、家电等资产完好,规范租住行为,入住人才需在签订租住协议时一次性缴纳租赁押金。高层公寓3000元/套,多层公寓2000元/套。

(四)人才公寓原则上两人租住一套住房。确有需要且经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审批通过的,可一人承租,租金按两人标准收取,独自承担租金及其他费用。

(五)金海园三期房源优先分配租住对象(1)类,温馨家园房源优先分配租住对象(2)类,祥和小区房源优先分配租住对象(3)类。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入住人才公寓优先级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保障。

六、日常管理

(一)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相关费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初预算;

(二)承租人应当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定,须按有关租赁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

(三)承租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有权终止其入住权利。

七、退租机制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入住:

1. 入住时间已满的;

2.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居住,或在租住期间不缴纳相关费用及租住协议到期的;

3. 运营单位定期巡房发现存在人为毁损租赁物、变卖、丢弃人才公寓配备基本家具家电的行为且拒不承担责任的;

4. 承租人由单位、个人及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

5. 承租人调离我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6. 其他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

(二)承租人退出入住的,应提前办理退房有关手续:

1. 向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递交解约申请;

2. 清理房屋并清点有关设施设备,结清公寓水电费、燃气及物业服务费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经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查验合格后移交房屋。

(三)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赁通知后7日内搬离人才公寓。

(四)运营单位验房通过在一定期限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附则

(一)本方案如不符合今后乌海市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以乌海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为准。

(二)本方案由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为两年。

附件:1. 海南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 海南区人才公寓租赁协议

附件1:

海南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序号:

申请人填写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学    历


专    业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现 工 作    单    位


进现单位   时    间


职称或  技能等级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简    历


申请事项

申请房源类型:    年期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区委组织部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社局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申请人所在单位各一份。

海南区人才公寓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海南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海南区人才公寓管理方案(试行》(海南政办发〔2026〕14号)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海南区人才公寓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将海南区人才公寓      小区   栋   单元    室租赁给乙方,仅作为住宅使用,在规定租期内、该房屋仅限承租人使用,不得转租、转借和转让。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租住期间仅作为居住使用,不改变公寓房用途,自觉遵守《海南区人才公寓实施方案》和履行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期满后乙方要求续租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符合续租条件)和双方协商一致后,并由甲乙双方于租赁期届满前另行签订《海南区人才公寓房租赁协议》。

第二章 租金、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房屋面积     平方米,个人承担月租金为每平方米       元,租金为每年       元,由乙方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全年租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需在向甲方交付房屋之日,交纳租赁保证金(      )元整(大写:       ),租赁期满且无违约行为时无息退还。

第七条 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所用的物业费、水、电、供热、燃气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租赁期满,乙方已交清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费、水、电、供热、燃气等各项费用且没有违约行为,也未对甲方出租的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等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将收取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违约或对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扣除欠费、违约金、赔偿金后,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应支付款额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起3日内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甲方。

第三章 公寓房的使用和维修

第八条 人才公寓房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保护公共设施和正常使用房内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租赁期间,甲方应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非人为故意损坏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九条 人才公寓为周转住房,乙方不得自行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话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人才公寓内饲养宠物;

6、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及永久性结构构件;

2、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乙方在租住期间,发现公寓房家具、设施设备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理,甲方未能及时修理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经甲方确认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的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燃气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及供暖设施;

4、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房内的家具、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或赔偿相应损失。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四条 甲方如需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责任:

1、保证房屋设施正常使用,在租赁期间,若设备自然损坏,甲方负责修理,若设备人为损坏则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损失;

2、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收回,必须赠偿乙方1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八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规定交付房租、押金和各项费用;

2、乙方若要增加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中途退房,如需退房,乙方的房屋租金不予退还;

4、乙方不得在租赁的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要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否则后果自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6、在租赁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来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在房间内摔倒,给乙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若利用此房从事非法活动或拖欠房租超过15天则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收回此房屋;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乙方电动车楼内充电,若违反相关规定引发任何安全事故及连带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他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六章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于租赁期满前15日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拒签或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将该房屋按甲方通知要求腾退给甲方。

第二十七条 乙方拖欠租金及水电供热费等,甲方有权停止水电暖供应,同时有权收取滞纳金。

第七章 免责条件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房屋内配置设施、家具、家电明细表

热水器

油烟机

不锈钢水池

燃气灶

写字台













                                                                                                                                                                    使用人签字确认:

                                                                                                                                                             (此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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