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303011559387X/2025-00044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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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 公文时效 |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海南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规划背景
第二条规划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规划原则、规划目标及指标
第四条规划依据
第五条规划内容
第二章建筑垃圾现状分析
第六条区域发展基础
第七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概况
第八条建筑垃圾概述
第九条收运体系现状
第十条资源化利用现状
第十一条处置现状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管理现状
第十三条存在问题分析
第三章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规模预测
第四章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
第五章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运输体系规划
第十九条收运模式
第二十条分类收运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规划
第二十二条分类运输要求
第二十三条分类运输规划
第二十四条收运过程污染防治
第六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
第二十七条设施布局
第二十八条综合处理场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设施污染防治
第七章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制度建设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保障措施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提升乌海市海南区生态文明建设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和期限
1.规划范围
本次专项规划范围为乌海市海南区。
2.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5—2035年,其中近期到2025年,远期到2035年。
第三条规划原则、规划目标及指标
1、规划原则
全面调研,深入分析:应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前期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各地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目标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理,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等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全程谋划,推进分类: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强化衔接,充分论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强化环境、社会影响分析和预防,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2、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本规划的核心旨归,在于全面达成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目标,着力推进建筑垃圾从源头上实现减量,有效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率,并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难题,确保环境友好与可持续发展。
(2)具体目标
1)建设完善的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和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
2)建立良性互动的管理体系
3)建立健康良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
4)清理建筑垃圾非法流通渠道,保障居民居住环境安全。
3、规划指标
建筑垃圾治理目标指标表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内容 | 近期 | 远期 | 备注 |
1 | 减量化 |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 ≤400 | ≤300 | 约束性 |
2 | 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 | ≥15 | ≥20 | 预期性 | |
3 | 资源化 |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 ≥60 | ≥85 | 预期性 |
4 | 工程、拆除、装修垃圾 资源化再生利用率(%) | ≥60 | ≥85 | 预期性 | |
5 | 无害化 | 建筑垃圾收运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6 | 建筑垃圾无害化 处置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
7 | 数字化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8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第四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1号,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2015年4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建市〔2022〕11号)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8〕128号)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内建办〔2023〕94号)
《乌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乌海市海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规范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2546-201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防洪标准》(GB50201-2017)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
第五条规划内容
本次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建筑垃圾现状分析
2、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3、源头减量
4、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运输体系规划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规划
6、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7、保障措施
第二章建筑垃圾现状分析
第六条区域发展基础
乌海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境西南部、黄河沿岸、鄂尔多斯高原西部、乌兰布和沙漠的东南缘,其地理坐标在北纬39°15′~39°52′,东经106°36′~107°05′之间。乌海市北、东与鄂尔多斯市为邻,西与阿拉善盟接壤,西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交界。黄河由南向北沿海南区西边、海勃湾区与乌达区中间,再沿海勃湾区西边纵穿流过,黄河水面在乌海市境约40平方千米。东倚卓子山,与鄂尔多斯高原毗连;西靠贺兰山,与阿拉善草原接壤;南与“塞上江南”的宁夏平原相邻;北与内蒙古粮仓河套平原相望,南北长约80千米,东西宽约30千米。总面积1754平方千米。
海南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乌海市南部,介于北纬39°15′—39°32′、东经106°40′—107°09′之间,毗邻5个旗、县、区,东、南两边连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西隔黄河与乌达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相望,西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毗邻,北与海勃湾区相接。全区总面积为1005平方千米,占乌海市总面积的57.29%。南北最长距离约50千米,东西最长距离约20千米。
第七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概况
1.生态空间稳定有序、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稳定在11121.98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63.30公顷,城镇开发边界划定面积控制在9898.63公顷。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更加优化。
2.生态和环境质量更加优良,构筑安全绿色的国土空间。
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与重点保护全面推进,全区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只增不减,不低于11121.98公顷,生态修复取得重要进展。
3.资源和能源利用提质提效,建设高效能治理的国土空间。
国土空间人口承载能力有效提升,闲置、低效土地得到有效处置,工业用地集约高效,空间利用效率显著提高。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地耗、水耗、能耗总量和强度实现双控,资源粗放利用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各类行业用地的节约集约标准建立,土地复合利用、土地计划、审批等管理制度改革深入推进,闲置和低效土地得到有效盘活。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得到统筹安排,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能源消费结构持续优化,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集约、绿色、低碳、循环的资源利用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97.36%。
4.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配置日趋完善,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
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公共服务体系全面覆盖,城市韧性不断提高、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逐步优化,空间连通性和可达性稳步加强,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有效完善,地上地下空间协同优化,防灾减灾体系基本建成,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步行15分钟覆盖率达到或超过国家要求。
第八条建筑垃圾概述
本规划所指建筑垃圾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底线连续墙施工、水泥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九条收运体系现状
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收运由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收运的单位如下(均需使用在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车辆进行清运):
1.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施工方负责收运。
2.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各物业公司负责收运。
3.商铺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商铺个人负责收运。
目前,乌海市海南区具有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企业5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转运车辆65辆(见下表)。转运车辆配备定位系统及密闭苫盖装置,并在驾驶室车门外部两侧喷涂运输单位全称、总质量、箱板高度等信息,车辆尾部外侧面中部使用反光材料喷涂放大车牌号,同时在驾驶室顶部安装“建筑垃圾运输”外部标识灯。
第十条资源化利用现状
目前乌海市海南区的建筑垃圾已经进行了建筑垃圾分类,虽然按照标准将建筑垃圾分类(工程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但是乌海市海南区目前没有资源化利用设施,将全部建筑垃圾运往末端处置场所。
第十一条处置现状
目前乌海市海南区已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一座,位于乌海市海南区老石旦砖瓦厂废弃矿坑区域,项目名称为内蒙古卓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等一般固废环保处置项目,项目总投资约4300万元,可消纳建筑垃圾111.2万立方米。
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目前处理乌海市海南区全部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管理现状
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实行联单制度,由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存在问题分析
1.源头减量考虑不足
在建筑施工中,多采用传统工艺,环保设备应用少,绿色策划、设计、施工推行不足。管理不善也产生大量建筑垃圾,未及时分类整理,最终只能露天堆放。
2.建筑垃圾收运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监管力度不够,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建筑垃圾处理综合监管体系不完善。
3.资源化利用率不完善
目前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较低,乌海市海南区目前没有资源化利用设施与资源化利用场所。
第三章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1.建筑垃圾治理服务人口预测
分析乌海市海南区近年发展情况及《乌海市海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乌海市海南区主城区下设8个社区,分别是新世纪社区、华苑社区、新苑社区、金海社区、新桥社区、泽苑社区、康泰社区、平安社区,辖区总户数25154户、总人口70011人,其中常住户16492户、45620人,建有中学2所、小学3所、幼儿园8所(公立幼儿园4所、民办幼儿园4所),医院2所和防疫站1所,驻有银行、邮政、电讯等机构。规划到2035年海南区常住人口11.2万人,其中巴音陶亥镇常住人口0.65万人,海南中心城区(含海南产业园及低碳产业园)人口10.55万人。
本次规划范围为乌海市海南区中心城区,故采用辖区总户数25154户、总人口70011人进行测算。
2.建筑垃圾组分
建筑垃圾按不同标准分类,主要包括土地基坑开挖、道路开挖、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垃圾。道路开挖垃圾污染性强,需回收处理。下表为工程垃圾与拆除垃圾分类,包括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及其他类垃圾。
建筑垃圾种类表
地下结构阶段 | 主体结构阶段 | 装修及机电安装阶段 | |
金属类 | 钢筋、铁丝、角钢、型钢、废卡扣(脚手架)、废钢管(脚手架)、废螺杆等 | 钢筋、铜管、钢管(焊接、SC、无缝)、铁丝、角钢、型钢、金属支架等 | 电线、电缆、信号线头、铁丝、角钢、型钢、涂料金属桶、金属支架等 |
无机非金属类 | 混凝土、碎砖、砂石、素混凝土桩头水泥等 | 混凝土、砖石、砂浆、腻子、玻璃、砌块、碎砖、水泥等 | 瓷砖边角料、大理石边角料、碎砖、损坏的洁具、损坏的灯具、损坏的井盖(混凝土类)、涂料滚筒、水泥等 |
其他类 | 木模板、木方、木质包装、纸质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塑料薄膜、防尘网、安全网、废毛刷、废毛毡、废消防箱、废消防水带、编织袋、废胶带、防水卷材、预制桩头、灌注桩头、轻质金属夹芯板等 | 木模板、木方、塑料包装、塑料、涂料、玻化微珠、保温板、岩棉、废毛刷、安全网、防尘网、塑料薄膜、废毛毡、废消防箱、废消防水带、编织袋、废胶带、防水卷材、木质包装、纸质包装、轻质金属夹芯板等 | 木材、木质包装、纸质包装、涂料、乳胶漆、苯板条、塑料包装、塑料、废毛刷、废消防水带、编织袋、废胶带、机电管材、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
3.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1)工程渣土
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中的规定,工程渣土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渣土主要产生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社会房产项目和政府项目工程(政府项目以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为基础,每年再进行细化和调整)以及其他项目。
结合海南区现状,近期工程渣土产生量基本持平,但远期受到人口老龄化、生育率下降、城镇化率放缓等因素影响,规划期内年工程渣土产生量总体将呈现减少的趋势。远期工程渣土产生量为55万吨/年。
(2)工程泥浆
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中的规定,工程泥浆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结合海南区现状,近期工程渣土产生量基本持平,但远期受到人口老龄化、生育率下降、城镇化率放缓等因素影响,规划期内年工程渣土产生量总体将呈现减少的趋势。远期工程泥浆产生量为0.35万吨/年。
(3)工程垃圾
考虑到当前房地产行业的低迷,预测今后,房屋施工面积也将逐步稳定,再次大幅增加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本规划施工面积远期保持基本平稳。海南区远期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1.41万吨/年。
结合现状,近年城市更新步伐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拆除垃圾远期仍会不断产生,远期拆除垃圾也基本保持平稳。海南区拆除工程远期拆除垃圾产生量为7.02万吨/年。
远期海南区人口仍呈现增长趋势,未来装修垃圾的产生量会有小幅度上升。经测算装修垃圾产生量为1.92万吨,根据北方地区特征,一般居民10-15年为装修期,则远期装修垃圾产生量为0.13万吨/年。
各类建筑垃圾产量详见下表: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表
序号 | 建筑垃圾分类 | 近期2025年 (万吨/年) | 远期2035年 (万吨/年) |
1 | 工程渣土 | 64.6 | 55 |
2 | 工程泥浆 | 0.42 | 0.35 |
3 | 工程垃圾 | 2.12 | 1.41 |
4 | 拆除垃圾 | 7.3 | 7.02 |
5 | 装修垃圾 | 0.06 | 0.13 |
合计 | 74.5 | 63.91 |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规模预测
根据本规划的指标体系,近期202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为60%。建筑垃圾近期2025年资源化利用量预测如下表所示:
(近期)2025年资源化利用量预测表 | ||||
年产量 | 资源化利用率 (%) | 资源化利用量 | 需消纳量 | |
工程渣土 | 64.60 | 60 | 38.76 | 25.84 |
工程泥浆 | 0.42 | 60 | 0.25 | 0.17 |
工程垃圾 | 2.12 | 60 | 1.27 | 0.85 |
拆除垃圾 | 7.30 | 60 | 4.38 | 2.92 |
装修垃圾 | 0.06 | 60 | 0.04 | 0.02 |
总计 | 74.50 | 44.7 | 29.8 |
根据本规划的指标体系,远期203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为85%。建筑垃圾远期2035年资源化利用量预测如下表所示:
(远期)2035年资源化利用量预测表 | ||||
年产量 | 资源化利用率 (%) | 资源化利用量 | 不可利用量 | |
工程渣土 | 55.00 | 85 | 46.75 | 8.25 |
工程泥浆 | 0.35 | 85 | 0.30 | 0.05 |
工程垃圾 | 1.41 | 85 | 1.20 | 0.21 |
拆除垃圾 | 7.02 | 85 | 5.97 | 1.05 |
装修垃圾 | 0.13 | 85 | 0.11 | 0.02 |
总计 | 63.91 | 54.32 | 9.59 |
第四章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要求
1.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计划,推动建立建筑垃圾减排绿色单位名单,将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流程纳入常态化管理,同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工地考核内容,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
2.严格落实国家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
3.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4.强化对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5.施工单位可在现场将部分满足质量要求的余料根据实际需求加工成各种工程材料,实现源头减量。其他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及时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分类处置或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
6.施工现场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提高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率。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管理措施
1.制度与管理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源头管控制度,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方量、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落实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备案制度。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建设(拆迁)工地的监管,实行施工工地现场联合勘验制度。
(3)要求建筑工地全部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分类处置专项方案》,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严禁不同种类建筑垃圾混合排放。严格施工全过程监管要求,加强各类建设(拆迁)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
2.源头减量化措施
(1)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2)实施绿色设计
1)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度、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2)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3)推广绿色施工
1)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2)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3)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4)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5)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6)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4)实施分类减量
1)拆除垃圾源头减量
a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在设计阶段考虑未来建筑物拆除这一思路的提出为建筑物拆除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法它不仅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还能为建筑物的拆解、材料的回收运输等制造新的商机。
b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科学地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通过科学和适当的方法选择正确的旧建筑处理方案。不仅能节约资源,也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量。
c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通过分离拆解或者分类别拆解,或采取建筑物的选择性拆解或者解构拆解,可有效地提高旧建材的再生利用率。
2)装修垃圾源头减量
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
3)工程垃圾源头减量
a优先使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与传统建材相比,在材料物质上,不仅无毒害、无污染,而且不损害人体健康;在生产原料上,大量使用固体废弃物,节约了天然原材料;在其生产过程中,采用了低能耗的先进制造技术和无污染的生产工艺;而且在今后建筑拆除时绿色建材也可以再次重复使用。
b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的结构相比,装配式结构有利于节约建材原材料、减少建材的损耗、避免各种建材构件因尺寸不合而二次加工、切割等产生废料,减少了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量。
4)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源头减量
区域土方调配: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可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减少最终产生的需要处理和填埋消纳的总量。如该片区内土方调配无法平衡的则进一步在其他片区进行土方协调平衡,实现区域调配,处置能力共享。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
1.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堆放防污措施。
按《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实行分类收集与存放,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利用原则,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加工区及产品储存区,暂存区域设施雾化喷淋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异味等污染。暂存区域的渣土堆存高度需按照安全稳定性计算结果得出,不得随意堆高,与临近建筑保持5m以上安全间距,防止堆体垮塌影响施工安全,待用或暂存区域四周需设置围堰、雨水导排管道,防止污水泥浆外溢。有机可燃类拆除垃圾设置围堰的硬化存储场地,并设置好排水沟、灭火器,堆体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露天堆放应做好覆盖,防止垃圾、扬尘飞散。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建、构筑物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消除和防治污染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快建筑垃圾临时存放场建设力度,推动各街道建设临时存放场。
2.建筑垃圾产生源头防尘降尘措施。
空置地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对易产生扬尘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严格要求施工工地临时堆场周围设置围挡、遮盖,加强运输扬尘监管。推进低空面源污染整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按季度更新的施工工地分类管理清单。建筑垃圾主要运输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应冲洗干净后进入市政道路,有条件运输企业应采取湿法工艺防尘。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和吸尘措施。工程完工30日内,施工单位应平整工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3.建筑垃圾产生源头降噪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噪声监测点布置应与扬尘监测布置位置相结合。支持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环保设备,常态化开展噪声设备管理和维护。有条件的项目建议在靠近高架桥、主要街道、居民区等噪音敏感建筑物的施工现场一侧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或在围挡上方加挂消音布。督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住建等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与附近居民社区、物业小区居民进行沟通,获取理解和支持。
4.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土壤防护措施。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将监测数据上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的各类建筑垃圾。督促施工单位编制风险管控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5.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水污染防治措施。
推广应用施工废水“在进行沉淀池沉淀前期处理后,使其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模式。通过采取防渗膜、防渗墙和防渗层等措施,加强建筑垃圾产生地防渗管理。
第五章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运输体系规划
第十九条收运模式
1.收运主体
(1)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
1)在监督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2)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3)取得乌海市海南区管理部门(或环境卫生部门)核发的处置核准文件。
4)拥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
5)运输车辆已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6)有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1)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车辆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车辆的出厂日期,满足国家和自治区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其中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000kg,并同时满足载货不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要求。车辆总质量、厢体(罐体)尺寸的最大限值应符合要求。
3)所属车辆符合国家对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要求,各类厢体密封性能良好。
4)使用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5)车辆标识应正确、齐全、清晰。驾驶室顶部应沿车头平行方向安装显示运输单位名称的顶灯。车辆驾驶室、厢体、厢盖应统一外观喷涂颜色,篷布密封颜色应同车辆厢体统一协调,后栏板或罐体后侧喷涂放大牌号。
2.收运流程
乌海市海南区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运输单位取得核准文件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
建筑垃圾收运车辆应按照核准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场所进行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单位规范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限超载,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处置协议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第二十条分类收运
1.分类收集要求
建筑垃圾收集投放点的设置宜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134-2019)的相关要求。
(1)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少量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2)拆除垃圾
大型拆除工程施工前,可编制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3)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可根据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可编制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4)装修垃圾
较大的装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住宅装修合同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
有害垃圾应按相应处理要求收集处理,严禁混放。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点。非住宅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规划
1.工程泥浆与工程渣土
(1)施工现场
工程泥浆与工程渣土大多为建筑工地所产生,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分类收集及存放。结合土方回填对土质的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规划现场渣土暂时存放场地。对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盖,并确保安全稳定。
施工时产生的泥浆应排入泥浆池集中堆放,泥浆池宜用不透水、可周转的材料制作。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
应设置垃圾相对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堆放,应根据垃圾尺寸及质量,采用人工、机械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收集,提升收集效率。
所有工程必须做到封闭施工和降尘施工,建筑垃圾驻场执法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到工地进行巡查,指导、监督检查建筑施工项目、拆除项目施工现场落实“六个百分百”情况,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2.拆除垃圾
(1)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难以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制定合理的消防、防腐及环保措施,并按相关要求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施工机械,对拆除垃圾应集中收集处理,并且及时清理场地表层。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不得就地堆放或填埋,应及时转运至资源处理厂、消纳场等地。建筑垃圾转运后,对施工现场应进行清理,恢复原有地貌。
3.装修垃圾
(1)城市住宅小区
城市管理区内的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宜按照“点位布局合理、方便居民群众、交通运输便捷”的原则至少设置一处集中投放点。在三无小区或者条件有限的区域,可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居民装修垃圾的临时堆放问题。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或单位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箱,箱体宜具有科学投放、费用结算、预警监测等智能管理功能。装修垃圾费用结算应合理设置,使民众能普遍接受。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沿街经营店铺等可不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产生的装修垃圾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
4.工程垃圾
(1)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分拣点,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中无机非金属建筑垃圾,宜就地处置,宜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2)城市住宅小区
城市管理区内的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宜设置拆除垃圾集中投放点。
第二十二条分类运输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分类运输,严禁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让运输变得更高效环保。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运输的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线路、处置场所及时间等信息。
2.区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及不履行责任的运输企业,应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苫盖或密闭等方式进行运输,并安装行车记录仪等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区城管局指定的行驶线路及时间进行规范收运。
4.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控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应保持在合理范围,确保能满足实际工作和市场的需要,新增新能源车优先纳入名录备案管理不受总量控制,积极推动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和标准化。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底盘及车轮无大块泥沙附着物。
6.工程泥浆在进入收集系统前宜进行压缩脱水,未压缩脱水的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专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
7.运输车辆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底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8.运输车辆驶离装载现场前,应检查厢盖是否密闭到位,车厢栏板锁紧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9.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考核机制和标准,严格建筑垃圾准运核准办理、规范行驶、达标排放、车辆定位等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分,并纳入建筑业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类运输规划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因其产生源不同,收运体系也有所差异。
企业需具备政府颁发的相关资质和许可证,确保其有能力和资源执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运输任务,还需配备适合不同种类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的专业设备,确保建筑垃圾处理过程高效环保。
1.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收运主体: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收运企业
收运流程:
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产生后,由指定的运输单位进行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乌海市海南区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运输单位,同时要求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采取密闭措施。执法部门严厉查处无证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等行为。实行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年审制,严格审查企业车辆数量、车辆密闭性和管理情况。
2.装修垃圾
收运主体: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收运企业
收运流程:
产生单位或个人先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再由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至装修垃圾处置场所,或者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进行分拣后,再运至各类处置场所。主管部门同时对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和对运输路线监管。
第二十四条收运过程污染防治
1.收运过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加强大气污染物监测力度,根据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全海南区各类消纳场位置,严格对标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收运过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规范,加强建筑垃圾收运过程噪声环境防治,探索开展对重点噪声源及典型噪声敏感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区域的监测,解析噪声污染主要来源,提升海南区管理能力。强化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过程的声环境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严格落实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大力推进噪声定点自动监测系统。
第六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方案
1.利用及处置优先次序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参照下表:
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表
类型 | 处理优先次序 | |
建筑垃圾 |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 资源化利用;堆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填埋处置 |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 资源化处理;堆填;填埋处置 | |
装修垃圾 | 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
2.直接利用方式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直接利用
工程渣土的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堆土造景、采石场/山体复绿、复垦耕地、公路路基等。
1)堆土造景:采用堆坡造景方式,如道路旁防护绿地以30度角的斜坡堆起,则可以使得绿化面积增加约15%,而将坡做成弧形,则增加面积更多。同时在现代都市中,基本会以种植草坪、矮灌木、高大乔木的方式逐步递进,以强调城市景观绿化层次感,而在斜坡或是弧形坡面上种植多层次植物,空间则更为立体,景观造型更为丰富;
2)采石场/山体复绿:工程渣土作为采石场、破坏山体的堆土复绿,用于生态恢复。根据采石区域的高度、坡度等三维空间特征,通过垂直绿化、分层台地式覆土种植、缓坡地直接覆土种植等方式恢复被破坏自然生态面貌;
3)耕地复垦:工程渣土的土虽然大都是有机质很少的生土,
但这些土只要不是化工厂等污染地块挖出的,就都是未经污染的,虽然不含有腐殖质,但可以用人工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如秸秆腐烂后混入其中,使城市弃土成为富含有机质的泥土。把经过处理的城市弃土运到农村用于耕地复垦,或者低洼低产农田的改造或耕地复垦;
4)公路路基:工程渣土可作为公路路基的垫层材料使用;
5)工程回填:作为工程所需的回填材料进行回填利用;
6)垃圾填埋场覆土:工程渣土还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间层覆土,也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和临时消纳场封场和生态恢复的覆土进行利用。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直接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直接利用的情况较少,主要去向为资源化利用或处置。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中主要为混凝土、砖块等,它们有很稳定的结构、能够长时间的保持一定的硬度;将其用于建设中的地基可以避免风化等外界环境的干扰,起到加固地基的作用。对于它们的利用方法主要有:
1)用作渣土桩填料。建筑垃圾渣土桩是通过一定的动力设备将重锤拉高到适当高度后,失去拉力向下冲击地基,在地基坑中放入适量的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混凝土,经过夯实处理后能够满足加固地基的要求。
2)用作夯扩桩填料。建筑垃圾夯扩桩的施工方法是采用细长锤在护筒通过打击而下沉,然后在护筒内将处理好的建筑垃圾等材料放入并且夯实,形成负荷载体,最后放入钢筋并且浇筑为混凝土桩。这种由建筑垃圾构成的桩基本上能够满足现在建筑的各种要求。
3)建筑物拆除垃圾中完整尺寸的砖块经收集整理一般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等。
4)在城市兴建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时,将其作为回填材料来使用。
装修垃圾成分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垃圾分类之后才能进行直接利用。其中主要能够直接利用的材料有砖块、混凝土、竹木、金属等。竹木可用作模板、支撑柱的木材拆卸后,一般可以继续周转使用。对于大尺寸的竹木,经过简单加工后可以作为其他材料继续使用。对于不符合尺寸的废木材木棒以及锯末等可作为造纸原料和燃料使用,也可以作为堆肥原料和防护工程的覆盖物使用。对于废木料可以作为黏土、木料和水泥等的原料来使用制成复合材料,与普通混凝土相比,该复合材料具有质量轻,且热传导低等优点,因而可以将其作为特殊的绝热材料使用,还可将破碎的木材制造人造木砖,用于建筑门窗的安装。金属经除漆等可以直接作为原材料回收利用。
3.资源化利用方式
(1)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与拆除垃圾性质相似,采用“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为辅”的处理模式,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最大化实现资源化利用。
(3)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经固化、脱水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剂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无害化填埋处置。现有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可利用工程渣土制再生骨料,其余工程渣土进入工程渣土堆填场进行处置。
(4)工程泥浆
废弃泥浆经固化、脱水处理后,泥饼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
1.选址要求
(1)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规划要求。
(2)新建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2)交通便利,具备水电市政等配套设施;
3)应远离居民区、文教区、医院、商业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4)新建设施宜与静脉产业为主导的生态工业园、生态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统筹考虑选址。
2.功能配置及布局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设施应包括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
1)主体设施应包括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原料及成品贮存设施等。
2)辅助设施应包括通风除尘和降噪设施、厂区道路及计量设施、供配电设施、给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车辆冲洗设施、消防设施、数字化管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等。
(2)设施总体布局应以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和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置。
(3)设施厂区道路布置应人、货分流,且物流清晰顺畅。l
(4)资源化利用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20%。
3.工艺技术要求
(1)处置工艺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高效、循环、低碳要求,并根据处理规模、原料组分、成品要求,选用不同的设备组合。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工艺宜包括:破碎、除土、磁选、筛分、风选、水浮选、人工分拣等环节。
(3)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工艺宜包括:预分拣、破碎(袋)、筛分、磁选、风选、人工分拣等环节。
(4)分选工艺应根据建筑废弃物组分的不同特性,采用人工/智能拣选、筛选、磁选、风选、水浮选、光电分选等方法。分选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鼓励采用智能分拣。
(5)当采用湿法工艺或水洗工艺时,生产废水应循环利用。
(6)产尘设备和输送皮带应密封,并对产生粉尘的设备和节点采取收尘和除尘措施。物料堆场应采取喷淋、雾炮等降尘措施。
(7)设备布置应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
(8)原料堆场贮存时间不应小于7天,再生制品堆场贮存时间不应小于各类产品的最低养护时间,再生材料堆场贮存时间不宜小于15天,堆料堆高不宜超过4米。剩余物中可燃物应日产日清。
(9)生产车间内应分别设置检修、人行、车行专用通道,并满足安全需要。
(10)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超过标准CJJ/T134的规定,应对设备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使其满足能耗要求。
(11)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宜低于95%。
(12)装修垃圾应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剩余物数量不宜高于装修垃圾处置数量的20%。
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经分拣后具备资源化利用价值的成分,纳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一步资源化利用。
主要处理工艺流程图如下:
4.公用设施
(1)建筑及结构
1)主体设施车间应封闭,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2)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3)车间各类平台、基坑和水池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2米。
4)物料堆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挡墙,高度宜大于5米。
5)原料和成品堆场、生产车间等应采用混凝土地面硬化。
6)地面设计应满足堆料和设备的地基承载力要求。建筑结构除应满足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要求外,还需满足设备及车辆荷载,操作荷载下的安全要求。
7)厂房结构布置时,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等应与厂房柱网基础分开,堆场内部结构柱应设置防冲撞设施。
8)利用已有建筑的,新增建筑结构应尽量与既有建筑结构设缝脱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基础对既有建筑基础的不利影响。
(2)供配电、给排水和通风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保证消防用电持续运行。
2)场内应设置配电间或独立的配电控制柜(配电控制箱),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配电控制箱应可靠接地并做等电位联结。
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消防水泵、危险环境的应急照明以及工艺要求的重要设备电源应作为二级负荷。
4)当厂站总安装功率大于250kW时,应设置变配电所;当厂站总安装功率大于2000kW时,应根据用电负荷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总变配电所或增设分变配电所。
5)给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水量、水压的要求。6)应设置厂房内部地坪、道路及车辆冲洗水供水及收集系统。
7)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相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已有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善消防设施,消火栓、喷淋和灭火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启用。
8)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用水宜采用循环用水。
9)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区域宜采用排水沟收集废水。并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10)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应处理后才能外排。
11)厂房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工作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相关要求。
(3)信息化与数字化
1)各类设施应按要求安装电子称重、道闸和车牌识别、视频监控等数字化管控设备。
2)各类设施数字化管控设备应确保在线接入“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3)各类设施数字化管控设备应24小时在线,遇到问题应在48小时内完成修复并向发证机关报告。
4)各类设施厂区周界围墙、主要道路、出入口、和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5)发生人工紧急报警或入侵报警时,监控摄像系统应具备自动调出报警位置或附近的图像,并可进行回放操作的功能。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进出料、库存、生产运营及生产台账的一体化管理,设施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数据应本地化保存三年。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控制计算机和控制机柜的供电电源应使用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的电源容量应满足设备在断电情况下持续运行不少于120分钟的要求。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智慧大屏系统,并满足视频上墙、工控数据上墙的需求。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设施布局
1.建筑垃圾消纳场
乌海市海南区规划近期2025年需建筑垃圾量为29.8万吨/年,
远期2035年需建筑垃圾量为9.59万吨/年。
目前乌海市海南区已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一座,位于乌海市海南区老石旦砖瓦厂废弃矿坑区域,项目名称为内蒙古卓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等一般固废环保处置项目,可消纳建筑垃圾111.2万立方米。
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设施规划表
序号 | 设施选址区域 | 服务范围 | 处理对象 | 总消纳能力(万立方米) | 规划措施 |
1 | 乌海市海南区 | 乌海市海南区 |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 111.2 | 保留 |
第二十八条综合处理场运营管理
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应按照以下总体要求进行,具体流程见下图:
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运营管理流程图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设施污染防治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按照《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严格规范选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适配性,规避发生断层、滑坡、泥石流、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属地部门督促施工单位不定期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缩短开挖裸露面暴露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土石方、砂料等平衡工作,如有剩余应及时进行调配,如有缺口应采购砾料代替。严格雨季等特殊天气施工采用工程布覆盖要求。选址工程地址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要求,加强易滑坡地段监控,督促采取喷锚加固等措施,严格要求借土应做到零堆放,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要求。
(2)水环境保护与防治措施。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规范,以促进水生态保护修复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为导向,以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为引领,加快推进建立有机物、生物毒性等自动监测试点,定期开展分拣中心、填埋场、消纳场等重点区域水生态考核监测与评价。推动落实建筑垃圾分拣中心、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场建立雨污分流设施,规范转运场站污水排放处理后达标排放管理。消纳场站选址应避开淤泥区、密集居住区,不应设在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施工现场发现有积水应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3)土壤环境保护与防治。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规范要求,建立以反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保护修复为目标的评价影响评价体系,分层次、分重点、分时段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探索研究适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的城市管理方法。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建设设计及管理流程有机整合,统筹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消纳处置厂站土壤特性,采取过程阻断、污染物消减和分区防控措施,涉及酸化、碱化影响,通过采取添加石灰、硫酸铵、硫酸铁等措施调节土壤pH值,涉及盐化影响,采取排水排盐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减轻土壤盐化程度。定期开展深度调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强化岸线用途管制。督促消纳场、分拣中心开展洒水、喷淋、覆盖、封闭等防尘、防渗管理。
(4)大气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应保证厂区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鼓励采用湿法工艺除尘,雾化洒水降尘的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安装高效防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遵循低阻、大流量原则,加强排风、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设计。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执行,产生恶臭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规定。
(5)噪声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处置环节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噪声不应超过82dB(A)。推动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消纳场站噪声污染。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第七章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处置中存在的偷运、乱倒、偷倒等问题,应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管理执法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规范、有序。
1.工作制度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2.管理制度
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收运由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镇(街道)村(社区)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明确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统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协助和配合镇(街道)做好建筑垃圾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引导居民将建筑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集中堆放到指定的堆放地点。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属地镇(街道)管理部门反映。
3.污染者付费和政府补贴制度按照“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拆迁工程和居民装修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处置费,由生产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向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同时,在收费政策尚未落实之前,政府应给予处理企业一定经济补贴。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4.再生利用产品优先政策
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应给予建筑垃圾再利用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持,落实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优先政策。政府公共设施建设或市政动迁项目优先采用再生砖等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制砖产品可按照数量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
5.市场准入机制
对从事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的企业,从企业规模、车辆配置要求、环保要求等多方面划定行业准入门槛。通过资质管控,一方面逐步提高处理企业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另一方面逐步提高运输企业的规范性,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运输车辆。
6.运输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车辆定位系统和视频监视装置,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年度常规检验由乌海市海南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结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包括新车上牌检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中相关检验项目进行。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聘请专业机构对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行政许可的企业经营者以及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行政许可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包括车辆驾员、现场作业人员等),进行相关法规、标准及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运输单位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至批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超重、超载、超速,对发生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和运输单位,应取消或限制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7.投诉举报制度
应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设立建筑垃圾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电话和网址,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超重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可依据法律采取批评教育、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可将责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责任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群众设立奖金。
8.应急机制
建筑垃圾的运输由企业负责,运输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主要由运输企业自行解决,管理部门协助;装修垃圾的运输由运输企业负责,运输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主要由运输企业自行解决,特别重大问题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建设
建立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垃圾管理服务系统和建筑垃圾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区域在建筑垃圾信息发布、审批备案、企业管理、实时监督等方面提供了保障。
整合全海南区视频监控资源,推动综合执法、公安、住建等部门资源共享,积极引入社会监控点位,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信息互通渠道,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落实专人对平台进行使用管理,审批备案及日常管理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实现全海南区建筑垃圾出土、消纳、运输处置等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公开透明;同时,及时将曝光和举报的内容上传至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公开发布各类违法乱纪恶劣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实现多向挂钩,加强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理
1.规划目标及原则
建筑垃圾应急预案主要目标是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划的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应急管理与战时动员相结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要求,设立建筑垃圾应急预案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预案工作。应急预案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包括街道及乡镇环卫机构分管领导。
(2)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建筑垃圾应急预案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并总结年度工作,指导建筑垃圾应急预案项目建设,在发生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故和必要时,决定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并实施组织指挥。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暴雨及洪水应急预案
接到暴雨及洪水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做好排涝和雨后环境卫生整治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设备、车辆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确保雨后准时到位。暴雨及洪水过后及时了解区域建筑垃圾设施受损情况,及时上报。
(2)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1)交通事故污染应急预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10~15分钟内),积极参与救援,第一时间报警、呼叫救护、协助保持现场、维护秩序等;另一方面迅速了解、判断事故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道路污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向上级报告,要求进入应急处理状态。清除污染时,要在道路前方100m处放置警示牌,提示过往车辆减速谨慎驾驶,环卫工人穿戴反光服,并设置警示灯,迅速开展污染清除作业,恢复道路原貌后再撤离现场。
2)环卫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应急预案
开展建筑垃圾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若遇建
筑垃圾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积极组织伤员救治,控制事态加剧发展,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并加强人员抚恤和社会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3)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前端建筑垃圾分类,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台账记录,从源头上避免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若有人员伤亡,首先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范围扩延或爆炸程度加剧;事态无法控制或进一步恶化或有连锁事故发生的苗头,应立即通知消防队,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纠正措施。
4.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遇到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在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把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理各个环节,加强建筑垃圾设施防疫消毒工作,坚决切断建筑垃圾病毒面源传播途径。
(1)加强一线岗位防疫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工作人员进出档案制度,做好出入控制和体温检测,并配备足量防疫防护装备,确保一线作业安全有序。
(2)全面消毒环卫基础设施,重点加强中转站、转运站等建筑垃圾设施的消毒和保洁力度,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理系统。
(3)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检查,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有滴漏、吊挂等现象,确保防范疫情在建筑垃圾处置环节出现问题。
(4)对疫情控制区域产生建筑垃圾,以属地为区分,进行专车运输,指定专人驾驶,配置消毒用具,从出车、收运、卸料等环节均实施消毒。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专项规划务实、精准、有效。各相关单位需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闭环工作法”。
根据专项规划,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建立专项规划任务跟踪、督导、推进、评价体系,定期组织检查调研、分析总结、考核评估,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推动乌海市海南区建筑垃圾治理全链条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2.执法保障
加大建筑垃圾执法力度,加强城管、公安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机制、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协同保障,实现常态化、长效化监管。严格执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依法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和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3.政策保障
各级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予以政策支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政策支持,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项目统筹纳入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空间规划布局,优先落实设施建设用地。
4.用地保障
乌海市海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相关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方案,应征求牵头管理部门的意见。大中型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设施建设前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资金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及由于垃圾分类增加的人员培训、宣传督导、奖励补助及设施设备运行成本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乌海市海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并会同乌海市海南区财政局、乌海市海南区住建局根据建筑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部分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都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管理中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采取多渠道、多种模式、多层次的融资。发挥财政投入的撬动作用,完善税收优惠引导作用,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此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政府部门应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