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303011559387X/2025-00006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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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公文时效 |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海南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全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和后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配售型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收购,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群体并且实施封闭管理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配售型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区配售型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建局是配售型住房筹集(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住房的计划下达、住房核查、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街镇、民政、人社、公安、国资、金融监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住房资金争取。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人社、税务负责申请资格审核、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工作。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购资料审核、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区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配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家庭,并根据供给能力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我区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我区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并且实施封闭管理的住房。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配售型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购买本区配售型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第十条 配售型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商品住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配售型住房建设的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相关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房源筹建
第十二条 配售型住房的筹建,按照“职能部门+项目运营公司”模式进行,即政府主导、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法治化运营。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配售型住房的筹建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配售型住房建设以够用为原则,并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100平方米。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发展趋势及不同群体保障对象的需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配售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配售型住房的建设应开设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海南区户籍且在本地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第十九条 自有住房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或已签订网签备案合同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第二十条 正在享受海南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具备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须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户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主申请人具有海南区户籍且在本地实际居住的,应当填报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户籍、婚姻、住房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配售型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南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是其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材料,个人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声明同意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婚姻、工作、社保、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区住建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录相关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审核确认期间,申请家庭自愿退出申请的,终止对其审核确认工作;由区住建部门予以撤销。
第六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购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对于筹建的配售型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等相关成本组成,确定拟配售价格,向社会公布,配售价格以政府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一)发布公告。项目管理单位对外公布配售型保障房出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均价及登记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与受理。配售型住房实行个人申请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可直接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并承诺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认定。各相关部门配合,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满足配售资格的,应纳入海南区配售型住房轮候库;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登记。审批通过取得资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管理单位通知申请人缴纳认购定金。认购定金可直接冲抵房款。
(五)摇号选房。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摇号选房规则进行摇号选房。
(六)出售。项目管理单位与配售对象签订《海南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结算房款,办理交房手续。
第七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应当主动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回购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提出回购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对申购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腾退房屋的,项目管理单位可申请司法部门协助强制执行腾退,并按相关规定回购。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住房可以继承,按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离异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住房。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配售型住房:
(一)未在2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二)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住房的;
(三)房屋要被司法处置的;
(四)购房人破坏房屋结构且拒绝维修恢复的;
(五)购房人申请配售型住房期间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购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参加选房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取消其准购资格。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九章 配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住房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由项目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配售型住房的建设、配售、回购及管理工作,对保障对象实行一房一档动态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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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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