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9-08-16    阅读量:    [关闭本页]


    1、关于对刘少春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区居民纳入养老保险的建议》(第1号)的答复:
    目前,我市已将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区居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将安排1500万元资金启动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待市政府政策出台后,涉及到城镇居民和农区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2、关于对郭子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干部加入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第2号)的答复:
    2009年3月,经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参照《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原服务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劳养字[2008]7号)规定执行,按照任职年限、不同年龄档次及标准一次性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对连续任职和退职九年以上(含九年)村委会支书、主任、妇女主任一次性给予养老保险补贴9200元;15-19年(含15年)的一次性补贴12480元,20年以上(含20年)的一次性补贴15680元;对任职不满9年的,由巴音陶亥镇按照任职年限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补贴。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组织实施。                                                        
    3、关于对白移山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成立农区土地纠纷调处中心并设为常设机构的建议》(第3号)的答复:
    为妥善解决农区土地纠纷问题,2009年4月,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巴音陶亥镇、监察、信访、农牧业、林业、水务、民政、司法、扶贫办、国土、规划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业局,负责调处农区土地纠纷有关事宜;同时积极制定农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构,有序规范引导农区居民流转土地,尽量减少土地纠纷。由于设置常设机构须经层级审批,涉及人员、编制、经费等诸多问题,困难较大。区编制部门正在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设置常设机构,切实解决土地纠纷调处组织机构缺位问题。                            
    4、关于对徐贵进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在西水地区建立银行储蓄所的建议》(第4号)的答复:
    金融机构的增设由银监部门负责管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商业银行4家金融机构,之前都曾在西卓子山地区设立营业网点,但由于该地区人口和经济发展的原因,导致银行客户资源匮乏,不能保证营业网点的正常经营运转,已经乌海市银监局批准撤销。目前,西卓子山地区尚有邮政储蓄银行开办各类金融服务,基本能够满足该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根据西卓子山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再增设营业网点,将造成金融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金融机构暂不具备在该地区再设立营业网点的条件。
    5、关于对郭晓霞、张四翠、巴音、梁燕、李青云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继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关于提高老居委会主任生活补助的建议》、《关于搞活社区经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建议》、《关于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建议》、《关于把社区减负工作落到实处的建议》(第5、24、26、34、36号)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由此可见,居委会性质上区别于企事业单位和盈利性服务行业,并且成员报酬也是以生活补贴的方式发放。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后,我区逐年提高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2008年3月,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1月份起再次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为:在职社区居委会主任月生活补贴由500元提高到600元,副主任月生活补贴由460元提高到560元,委员月生活补贴由350元提高到450元,并为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今年,为切实解决在职和离任村(居)委会主任养老问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副主任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现正在开展连续任职9年以上的离任和在任居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由于我区社区建设工作起步晚,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社区人员工作任务重,加之区、镇(办事处)财力有限,居民委员会没有经济收入,社区居委会生活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窄,补贴标准与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若干意见》精神,我们结合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在研究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社区人员工作任务重、待遇低问题。一是按照“权随责走,人随事走,财随事拨”原则,逐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减轻社区工作人员负担;二是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办公条件,提高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三是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优秀大学生中选派人员到社区开展工作,加强社区工作力量。
    6、关于对李军昌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乌素棚户区改造、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减少污染的建议》(第6号)的答复:
    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方案、公乌素三号井周边露天采剥工程集中整治方案、乌海市煤矿复工验收标准的要求,公乌素周边企业需逐项落实整改内容,整改完毕后,区政府将报请乌海市煤矿联合验收领导小组验收,经验收小组批准后,企业就可恢复生产。对于减少污染的问题,区政府正在组织煤管、环保、国土等部门开展煤矿和煤田灭火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公乌素周边企业的监管,督促附近企业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落实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不力的,责令停产整改或停产整顿;督促企业做好矿区(煤矿)道路及工业广场硬化绿化、防风抑尘、洒水灭尘等整治工作。                              
    根据《乌海市棚户区居民搬迁安置暂行办法》和《乌海市棚户区居民住宅分配及搬迁安置补充方案》,公乌素镇实行自愿搬迁和就地改造相结合的搬迁政策。自愿搬迁的公乌素镇居民可以在海南区拉僧仲地区购买棚户区住宅,也可以购买公乌素地区的棚户区住宅。                                            
    7、关于对白万发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失业职工救助工作的建议》(第7号)的答复:
    受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下行影响,我区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导致大批人员失业。为积极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创业和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我区劳动保障部门从2008年11月中旬开始,对企业生产和用工情况开展了大范围地摸底调查监控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半月汇报制度。通过调查,我区受金融危机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共有39家,停产半停产企业总人数为3920人,其中本地户籍劳动力为1149人,外来劳动力为2771人。此次停产企业造成大批的人员失业,由于本地劳动力多为家中经济支柱,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涉及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纷纷停产,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重新就业问题,而这部分企业多数没有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直接导致这些人员失业后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受大环境影响,短期内又无法重新就业,给我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带来极大压力。针对这一情况,我区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一是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一方面,指导企业不要轻易将企业职工推向社会,要在这一阶段,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对职工开展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为失业人员、农牧民工进行免费补贴培训,从而帮助其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增强就业能力。今年1—4月份,全区就业培训921人,在岗职工培训140人,就业再就业培训781人,创业培训94人,农区居民引导性培训63人。
    二是加大职业介绍所就业服务力度。从年初起,区劳动保障部门就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组织企业召开多场交流洽谈会,召开农牧民工就业洽谈会,截至4月初,我区已召开洽谈会3场,提供就业岗位452个,成功介绍124人。
    三是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应对当前经济面临困难的意见》精神,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3%降低到1.5%,其中单位缴费降低1%,个人缴费降低0.5%;未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当期应缴失业保险费的,经相关部门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可向区就业局申请缓缴。
    目前,我区因金融危机等原因停产的39家企业中,已有23家恢复生产,约1899名企业职工即将回到工作岗位。
    8、关于对刘国均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教育部门树立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的建议》(第8号)的答复:
   (1)区中学从未使用停课方式对学生进行处罚,只是个别教师与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家长联系后,在共同配合教育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耽误学生一些课时,家长也表示理解和同意。
   (2)向学生采取罚款方式进行教育,是对情况特殊学生在采取各种教育方法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个别教师与家长私下协商,家长同意象征性收取该生部分押金,在学生毕业时如数退还押金,以这种方式达到教育和约束学生的目的。这种方法不符合教育学生的相关要求,目前学校已要求教师今后不得采用这种方式教育学生。
   (3)多年来,区中学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求凡在区中学注册的学生,一旦出现流失,学校、班主任必须与家长取得联系,劝导该生返校复学,学校还留有相关情况文字记录,以确保不让每一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且从未开除过一名学生。
对于以上情况,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已责令区中学限期整改,区中学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认真整改,坚决做到不再有类似情况出现。                                                      
    9、关于对周玉婷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将公乌素、拉僧庙镇生产办工作人员转为事业编制的遗留问题的建议》(第9号)的答复:
    经区编办查实,现没有解决这类人员编制问题的相关文件。因此,在没有文件规定或政策依据的情况下,该建议所提问题暂时无法解决。此外,我区已将各镇的行政、事业编制全部下达,不存在编制遗留问题。                             
    10、关于对牛炜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拉僧庙镇社区书记身份问题的建议》(第10号)的答复:
    经了解,全区19个社区的书记中,存在4名社区书记与其它社区书记同劳不同酬问题。这4名社区书记均为拉僧庙镇原乡镇企业办工作人员,2003年至今一直从事基层党建工作。经区编办查实,现没有解决这类人员编制问题的相关文件。因此,在没有文件规定或政策依据的情况下,该建议所提问题暂时无法解决。此外,我区已将各镇的行政、事业编制全部下达,不存在编制遗留问题。                                                   
    11、关于对陈兴才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兑现教师职称工资的建议》(第11号)的答复:
    自2001年以来,我区一直未兑现教师职称工资,挫伤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区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统计测算等教师职称兑现前期工作,现前期工作已结束,待市人事部门明确我区教师职称比例后,即开展兑现职称工资工作。    
    12、关于对吴慧萍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建议》(第12号)的答复:
    近年来,为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我区先后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了部分中小学教师、党政两办秘书,又通过人才储备方式安置了部分高校毕业生,并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参加乌海市举办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从我区目前就业形势来看,主要缺乏一些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率较高。今后,如企事业单位有人才需求时,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聘。此外,我区已建立了高校毕业生人才信息库,已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有意向来我区就业的,可将个人信息录入人才信息库。
   
13、关于对王文波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矿区职工通勤车的建议》(第13号)的答复: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解决矿区职工通勤车问题,目前神华乌海能源公司订购了5—6辆通勤车,并于6月份正式投入运营,矿区职工上下班交通不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方便职工办理摩托车证照,杜绝以罚代管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需在各地驾校培训并经市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海南交警大队将积极协调上级交警及车辆管理部门,从服务和方便群众方面考虑,及时为职工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照,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矿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              
    14、关于对陈娟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退税、土地办理及为工业园区立标示牌的建议》(第14号)的答复: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解决企业退税问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旗县级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于2005年废止,2005年之后的税款不予返还。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2009〕1号)要求“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和违背国家税法规定的应拒绝执行”。据此,我区今后不再对企业予以税收返还。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办理土地证问题,企业首先必须符合用地报批相关条件,然后取得海南区政府同意后,国土部门可为企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于高耗能企业,根据市政府〔2008〕14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行“一事一议”,需取得市政府同意后,国土部门方可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为工业园区立标示牌问题,目前园区道路正在进行改扩建工程,工程预计于2009年10月完工。待道路改扩建工程完工后在园区以下路段设置醒目标示牌:
   (1)在海南城区南端(医院南墙十字路口处)及六五四穿山进入园区处设置“由此向南进入海南经济开发区”标示牌。
   (2)在海南经济开发区与109国道连接处(神华电厂和卧龙岗变电站交叉路口)设置“由此向东进入海南经济开发区”标示牌。
   (3)在开发区内各主干路两侧设立企业方位标示牌。 
    15、关于对张汉金代表提出的《关于区发改局协助物流园区完善收费许可制度的建议》(第15号)的答复: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办理物流企业收费许可证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10月1日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收费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已制作完毕,并于今年4月份下发我区,因此只要物流园区企业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区发改局均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发改部门颁布的有关物流方面收费的文件进行办理。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增加物流服务内容的问题,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需要增加经营范围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携带批准手续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如果园区内企业需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我们将及时给予办理。    
    16、关于对田丰代表提出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问题的建议》(第16号)的答复:
    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却相对滞后,特别是集中供热矛盾十分突出,加之2007年海南棚户区搬迁改造工程的启动实施,城区集中供热矛盾更加突出。为改善海南城区供热状况,我区于2008年投资1.2亿元建成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热源厂1座,安装100吨70兆瓦热水锅炉2台,建成换热站3座,配套安装10兆瓦换热机组3套,铺设供热管网6.9公里。今年计划投资3500万元,新建换热站5座,安装10.5兆瓦换热机组5套,铺设供热管网4公里。上述工程在今年采暖期全部投入使用,届时可新增2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负荷,城区供热状况会得到较大改善。
    海南区太阳神酒店项目,属我区重点旧城改造项目。为解决该酒店供热问题,区供热公司已在该酒店附近建成换热站1座,换热站一次管网材料已采购到位,近期将进行施工,预计9月底完工。2009年采暖期到来前,太阳神酒店可并入城区热网。
    17、关于对郭建志代表提出的《关于整顿露天煤矿采矿秩序的建议》(第17号)的答复: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整顿露天煤矿采矿秩序问题,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16号)精神及要求,我区已从4月份开始,要求所有露采煤矿停产整顿,并结合我区实际下发了《关于加强海南区地方煤矿和煤田灭火工程环境治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对露天开采规模、剥离物堆放、道路硬化、绿化、洒水降尘等提出了明确治理要求,一是露天开采期间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和施工道路范围,尽量少占用土地;二是剥离物全部置于经批准的固定排渣场内,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渣场。超出开采范围排土的,我们将指定排土范围。对排土场周围建设挡土围埂,采用分层排土法,达到设计标高后,及时进行平整覆土,边坡编草网格护坡和植被的恢复;三是工业广场必须硬化,原煤临时堆场必须硬化,并建设防风抑尘网;四是必须建设存水量不低于200m3的蓄水池,循环洒水车不少于4台,对进出矿区道路、采场、排土场、贮煤场进行循环洒水降尘;五是必须对进出道路进行硬化、绿化,清理路面和路边堆物堆料、垃圾、渣土,确保路面和两侧干净整洁;六是要求企业编制生态恢复计划和土地复垦方案并逐年实施。同时按照企业复垦方案进行监督管理并全额收取复垦保证金。另外,对矸石堆放利用、排污费征收等也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待所有治理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工后也须严格按照治理要求作业,确保我区露天煤矿采矿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对剥离土方的汽车司机加强监管问题,海南交警大队将与区煤管局、环保局、海南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合进行整顿治理。            
    18、关于对杨有代表提出的《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烤火费发放的建议》(第18号)的答复:
    自2006年乌海市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海南区严格执行入户调查、公示、审核、评审等程序,防止了漏领、冒领现象的发生。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发放需由社区、各镇和办事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逐级核实,最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由于涉及发放范围广、人数多,各审核环节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每年的取暖费发放较晚。今年,区政府积极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神华老石旦矿退管中心、公乌素矿退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协调,提前准备、认真审核,力争尽早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补贴。     
    19、对王文波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低保发放工作的建议》(第19号)的答复: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号),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实行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阳光操作,切实将低保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抓,有关部门配合,村(居)委会具体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为低保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组织区民政、财政、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在资金管理上设立专户,实行封闭式管理、社会化发放,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在具体工作中,严格申报、调查、审批等各个环节,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建立健全低保公开、公示、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低保动态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同时各级低保工作人员不定期对低保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根据人口、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提高或取消低保待遇,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四是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区、镇(办)、村(居)三级低保评议机制,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审查评议时做到三公开(公开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收入状况)、三公示(公示村级初审、镇级审查、区级审批结果)、三不批(未经民主评议的不批,群众有异议不批,不按程序申报、材料不全的不批),同时在各村(居)委会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
    20、关于对宋宏伟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老石旦、公乌素、拉僧庙地区学校公务用车的建议》(第20号)的答复:
    结合老石旦等三个地区学校实际情况,区文教体局正在制定详细方案,待今年8月份全区教育资源整合完成后,该问题即可得到解决。                                            
    21、关于对宋宏伟代表提出的《关于妥善安置老石旦地区搬迁居民子女上小学的建议》(第21号)的答复:
    老石旦地区搬迁居民大部分居住在城区新温馨家园,该小区距离一完小和三完小较近,区文教体局根据两个学校的班容量情况,对搬迁学生已做出具体安排:一完小1—3年级现班容量较小,该年段搬迁来的学生安排在一完小;一完小4—6年级现班容量较大,该年段搬迁来的学生安排在三完小就读。
    22、关于对刘国均代表提出的《关于学校加强制度管理的建议》(第22号)的答复:
    为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行为,区文教体局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及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教育计划、设置课程和组织教育活动,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在家长自愿的情况下收取一定费用开展其它活动。同时,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切实更新教育观念,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做好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23、关于对李刚、张有祥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海南至公乌素与棋盘井至渡口平交路口建设立交桥减少或杜绝交通事故发生的建议》(第23号)的答复:
    海南至公乌素与棋盘井至渡口平交路口是我市连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的重要交通节点,每天车流量极大,也是交通事故频发地段。区建设局与市交通局、兴泰路桥公司、市交警大队进行了多次沟通,建议建设立交桥或安装红绿灯,以提高车辆通行安全系数。但因棋盘井至渡口公路为一级公路不宜设置红绿灯灯控装置,且该道路属BOT项目(即由自治区政府批准,企业自筹资金建设、企业收费还贷),全部由兴泰路桥公司投资建设,现在很难再更改道路现状建设立交桥。为确保车辆通行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007年海南交警大队在该路段设置了双向、双重钢制减速路拱,使该路段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24、关于对郭晓霞、张四翠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乌素镇复兴社区住宅楼下水问题的建议》(第25号)的答复:
    对于复兴社区住宅楼排水设施堵塞问题,经公乌素镇政府与神华海矿公司、乌海市华源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维修资金需20万元。由于这部分楼房排水管道年久失修、管道破损严重,且化粪池建于居民住房地底,若实施维修工程,须拆迁管线上方建筑物,资金缺口较大,致使工程无法实施。考虑到复兴社区受周边企业环境污染较重,区政府已将该社区纳入棚户区搬迁改造范围内,并计划先行搬迁,待项目启动实施后,当地居民住房条件将得到根本改善。在棚户区搬迁改造项目启动实施前,公乌素镇政府将对复兴社区内公厕、垃圾点及时清掏、清倒,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以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
    25、关于对巴音代表提出的《关于居民区停水、停电、电视信号不强频繁发生的建议》(第27号)的答复:
    关于供水方面,区水务公司已设立了咨询服务热线、抢修热线(供水服务热线4023756),安排专门维修人员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并安排了专人向用户提前发放停水通知。同时,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坚持做到“四个必须”:必须见到投诉人,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合理的投诉必须及时解决,不合理的投诉必须解释清楚,直到用户满意。凡是被投诉或抢修不及时、态度不友好的给予相应处罚。在今后的工作中,区水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供水服务工作,如发生停水突发事件或因检修而造成停水的,我们会在最短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和电话告知、下发停水通知函等方式及时通知用户,以便用户做好应急准备。
    关于供电方面,线路检修过程中,需停电时海南供电分局采取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提前通知。对于无法提前通知的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停电,会组织人力、物力以最快速度抢修,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                                          
    关于电视信号方面,有线电视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包括卫星接收、前端机房配置、干线传输、小区分配网和用户接收等诸多环节,故障发生环节多、可控性较差,只要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影响正常的转播和传输。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海南广电分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一是加大技术设备投入力度,提高防范能力;二是加强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将光缆信号送至各小区;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切实履行24小时报修制度;四是完善各项监督约束机制;五是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26、关于对周桂芳代表提出的《关于发放高龄老年补贴事宜的建议》(第28号)的答复:
    为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是体现党和政府关心、优待服务老年人内容之一。经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在海南辖区内落户满5年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今年发放半年的生活补贴,从2010年起,将补贴资金列入区、镇(办事处)财政预算,足额发放。                                           
    27、关于对王孝良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公乌素环卫队工资待遇及身份置换的建议》(第29号)的答复:
    我区已根据公乌素环卫队运行的相关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公乌素环卫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并已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初步研究通过。公乌素环卫队保持原国有企业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区人事部门已对职工的工资进行了套改,区财政局将根据套改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公乌素镇政府,由公乌素镇政府具体发放职工工资。下一步,要按照环卫管理体制市场化运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在公乌素环卫队建立新的企业化管理运行模式,形成激励竞争机制,使人员工资补贴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实行按劳取酬。    
    28、关于对李刚代表提出的《关于海南区主要公共场所建立停车场和目前主要公共场所上下班等时段进行车辆停放及疏导的建议》(第30号)的答复: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在公共场所建立停车场问题,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城区的车辆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几年,我区的私家车数量猛增。由于我区公共场所停车场规划建设较滞后,造成部分路段占道停车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又影响市容。尤其是在区一完小、区幼儿园门前和餐馆集中路段这个问题表现得格外突出。为缓解停车矛盾,今年我区在国税局西侧、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道路沿线设置了停车场,并在黄河市场北和亚力达物流中心西各新建停车场1处。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我们还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场所停车场,以满足市民停车需求。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在主要公共场所上下班等时段进行交通管控和疏导问题,由海南交警大队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联合治理工作组,建立长效机制,在学生上学时段,加强对城区重点路段特别是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路段的交通管控和疏导;在学生放学时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路段,治理乱停乱放的车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29、关于对董学文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乌素三号井环境污染问题的建议》(第31号)的答复:
    公乌素三号井地区污染主要来自周边露采煤矿放炮噪音、烟尘、道路扬尘及洗煤厂粉尘污染。按照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08年8月成立了由区煤管局、环保局、海南国土资源分局为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三号井周边的兴达公司、圣源公司、兴达公司灭火工程、鄂旗泰源煤矿及银海洗煤厂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并从部门管理角度提出了22条整治验收标准。现几家企业仍在停产整改中,待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允许复工生产,届时三号井地区周边环境污染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就污染补偿问题,区政府全力支持居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已根据三号井周边的露采煤矿、洗煤厂及其他污染企业规模大小、距居民区远近、造成污染程度,制定出了具体环境污染保证金收取比例,目前法院正向有关企业收取环境污染保证金。考虑到通过法院判决方式解决原则性很强,存在诉讼程序繁杂、时间漫长,企业污染难取证,补偿标准难确定,居民受污染损害难认定,缺乏具体量化依据等问题,区环保局和法院正积极做好居民与企业间的协调工作,力争通过庭外调解的方式尽快解决污染补偿问题。  
    30、关于对齐小梅代表提出的《关于改造宝石佳苑西侧旧路的建议》(第32号)的答复:
    位于宝石佳苑西侧的新桥路(西卓子山街—拉僧仲街路段),我区已做了改造规划,但目前该路段西侧居民房屋占压道路红线,需拆除房屋才能改造该段道路。目前区建设局正在与开发商洽谈该路段西侧房屋拆迁改造事宜,争取明年改造此段道路。为解决该路段脏、乱、差的状况,近期区建设局计划对该路段进行平整维修,预计6月底前完成。   
    31、关于对齐小梅代表提出的《关于商铺水、电、暖分离的建议》(第33号)的答复:
    近年来我区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按照《海南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了很多两层连体楼商铺,商铺在建设时所办理的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性质均为商业用途,而且不少商户一、二层楼都在用于商业经营,所以一、二楼连体商铺的水、电、暖收费性质无法严格区分开,只能按商业用途收取。              
    32、关于对希润其木格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下井补贴的建议》(第35号)的答复:
    根据《关于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的通知》(乌纪发[2008]12号)精神,区人劳局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补贴进行了规范,保留了自治区规定统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医疗补贴、离退休干部交通费、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其他项目的津补贴都予以取消或归并。截至目前,尚未接到国家出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井津贴的相关文件,因此没有执行下井补贴的依据。
    33、关于对刘少春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禁牧工作的建议》(第37号)的答复:
    我市自2003年实行全面禁牧以来,四合木核心区内的草牧场已按15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核心区以外的草牧场,市政府暂定5年禁牧期,但未明确给予补偿。其次,我市草牧场虽实行了全面禁牧,但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禁牧补偿资金无从落实,待市政府出台5年禁牧期满的后续政策后,我区将严格遵照执行。另外,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巩固全市禁牧成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4〕37号)中,也未明确要对四合木核心区以外的持证牧户进行草原补偿。由于散牧户的安置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仍存在部分散牧户白天圈养夜间放牧现象,致使禁牧效果不够明显。另外,巴音陶亥集体草牧场内现有的137户牧户,由于禁牧配套政策不完善,加之缺少搬迁资金,至今也未搬迁。基于以上情况,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禁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四合木核心区内8户牧户草牧场已按照15元/亩标准予以补偿,并将草牧场使用权全部收回,不再予以任何补偿。四合木核心区在内的全区所有围栏封育的草牧场实行永久性禁牧。
    二是从2009年开始,对渡口以南、巴音陶亥镇村集体草牧场实行永久性禁牧,将草牧场内的137户零散牧户在3年内全部搬迁。
    三是对四合木核心区以外38户有证牧户所使用的草原实行限牧,由草原管理部门逐户核定载畜量后允许放牧,对五年禁牧期间牧民的损失不予补偿。
    四是对于我区部分牧户之间草牧场重叠以及与海勃湾区牧户草牧场重叠问题,按照“谁发证、谁处理”的原则,由市草原主管部门牵头,海南区与海勃湾区配合,予以明确草牧场界限。目前,区政府已将禁牧工作情况专题上报市政府,待批复。
    34、关于对杨锁子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理海通公司放炮炸石料建议》(第38号)的答复:
    2008年11月份,区环保局接到黄河村村民就海通公司放炮噪声污染及破碎粉尘污染的举报投诉。区环境监察大队随即对海通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产整改,放炮要求其改用潜孔爆破,减少噪声污染,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该厂石料破碎工段一直停产至今。今年,按照《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区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综合整治及生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责令其继续停产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该公司投入生产。目前,海通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                                               
    35、关于对陈昌平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支农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方式的建议》(第39号)的答复:
    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是党中央促进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方针政策。实行“一卡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惠农资金管理,将各类补贴资金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一卡通”改革,关系到国家惠农政策能否得到真正落实,关系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能否真正得到维护,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的有效之举。“一卡通”是将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直接发放给农牧民,其补贴资金涉及农牧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民政救灾等部门26大类56小项,而粮食直补只是“一卡通”政策中的一类补贴项目。因此,单独将粮食直补转移发放给耕种租赁户,既不利于“一卡通”政策的整体实施,也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对于建议中提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户与租赁户具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36、关于对陈昌平、白移山代表提出的《关于海惠公路通过耕地有关建议》(第40号)的答复: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海惠公路排水问题,2008年建设的海勃湾—石嘴山(惠农区)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途经巴音陶亥镇曙光村部分耕地,若公路排水设计不当,雨季下雨有可能冲毁耕地。我们正在积极协调市交通局和施工单位,合理设计通过耕地的公路排水,防止雨水冲毁耕地事件发生。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耕地灌溉问题,目前区政府已根据实际情况,将海惠公路以东无法灌溉的耕地进行征用,解决居民无法耕作的问题 。                        
    37、关于对史瑞霞代表提出的《关于将石嘴山市人民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建议》(第41号)的答复:
    针对巴音陶亥镇和拉僧庙镇居民到石嘴山市人民医院就诊路途较近这一情况,为方便群众就医,我区已向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石嘴山市人民医院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但由于石嘴山市人民医院属跨自治区医院,与我市医保网络对接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市劳动部门正在研究将石嘴山医院作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具体办法。
    38、关于对贺云代表提出的《关于续建巴音陶亥镇新红线道路的建议》(第42号)的答复:
    区政府历年来都将“村村通公路”工程做为重点工作来抓。我区自2000年开始实施“村村通公路”工程以来,已累计投入资金1149.36万元,完成村级公路建设23.87公里,全区34个行政村中已有18个村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今年,我区已将新红公路建设列入2009年“村村通”工程计划,现正在积极协调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力争早日开工修建该段道路。
    39、关于对史瑞霞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乌陶公路维修、管护的建议》(第43号)的答复:
    乌陶公路建于2000年,是巴音陶亥镇通往外界的交通要道,由于维修、管护工作滞后,多处破损路段得不到及时修补,给车辆通行造成许多不便。为解决该问题,区建设局与市交通局进行了沟通协调,目前市交通局已制定维修、管护乌陶公路的具体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待批复,预计年内可组织实施。
    40、关于对白移山、贺云代表提出的《关于将巴音陶亥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差额补贴的建议》(第44号)的答复:
    巴音陶亥水保站2003年接收至海南区后,单位性质确定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我区劳动部门已经比照区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资标准,对其在册正式职工套改了工资,并建立了工资档案,之后的历次调资、增资及工资改革也都是在与区属其他事业单位同样标准进行正常调整后,根据巴音陶亥水保站收入情况,以调整后的工资为基数,按比例发放。同时,经区编办查实,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这类人员的编制问题。因此,在没有文件规定或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无法将巴音陶亥水保站工作人员转为差额补贴的事业编制。
    41、关于对张丁未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巴音陶亥电灌站设备更新的建议》(第45号)的答复:
    巴音陶亥扬水站一级和二级泵站承担着巴音陶亥地区近3万亩农田灌溉任务。近几年,区、镇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扬水站设备陈旧,机器磨损、老化严重问题,多渠道争取资金,对电灌站设备进行维修改造,2007、2008年共争取资金82万元用于该站的设备更新改造。但由于设备老化严重,彻底更新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数额较大,仅靠地方政府投入,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步,区政府在加大电灌站设备维修改造资金投入时,积极协调市政府、水务部门,争取在市本级预算或全市水利基础建设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或以争取国债项目的方式维修改造扬水站。                                           
    42、关于对张丁未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巴音陶亥电灌站职工工资待遇的建议》(第46号)的答复:
    巴音陶亥电灌站于2003年接收至海南区后,单位性质确定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我区劳动部门已经比照区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资标准,对其在册正式职工的工资进行了套改,并且建立了工资档案,之后的历次调资、增资及工资改革也都是在与区属其他事业单位同样标准进行正常调整后,根据巴音陶亥电灌站收入情况,以调整后的工资为基数,按比例发放。考虑到巴音陶亥电灌站的实际情况,区编办已于2008年12月19日将巴音陶亥电灌站由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变更为差额拨款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和拟核定差额拨款人员事业编制的请示上报市编委会,但至今未收到批复。鉴于上述情况,区政府已决定今年底前解决巴音陶亥电灌站职工工资问题。                    
    43、关于对侯占国代表提出的《关于沉陷区和棚户区搬迁的建议》(第48号)的答复:
    我区的采煤沉陷区和棚户区居民搬迁改造工作始于2007年,当年即由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和区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了联合办事机构,对我区棚户区居民进行了全面入户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于2008年又进行了几次详细的复查,所以目前掌握的棚户区居民房屋信息是比较详实的。在2007年以后,规划、土地部门已停办棚户区范围内的平房住宅建设用地手续,所以在此期间棚户区居民新建的平房住宅均属于违规建筑,我区不予考虑搬迁安置。
    44、关于对何静媛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拉僧庙镇自来水公司和环卫队职工三险问题的建议》(第49号)的答复:
    原乌海市化工厂乾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10月20日移交拉僧庙镇政府后,于2005年分别成立了乌海市拉僧庙民心自来水公司和乌海市拉僧庙民心环卫公司,2007年,两家公司合并为乌海市拉僧庙民心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一直未与工人签定劳动合同,也未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针对这一情况,我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责令拉僧庙民心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尽快与33名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现拉僧庙镇正在开展此项工作,预计7月份可完成民心自来水公司职工参保问题。      
    45、关于对徐翠琴代表提出的《关于给拉僧庙、老石旦、公乌素教师开设通勤车的建议》(第50号)的答复:
    我区地域辽阔,过去学校为多个系统办学,校点布局分散,随着城区建设的快速发展,教师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得以实现,目前在市区购房居住的教师309人,其中拉僧仲地区教师62人,老石旦地区教师50人,公乌素地区教师114人,拉僧庙地区教师36人,西卓子山地区教师30人,巴音陶亥地区(包括原东风乡)教师17人。在海南城区购房居住的教师189人,其中老石旦地区教师41人,公乌素地区教师35人,拉僧庙地区教师43人,西卓子山地区教师20人,巴音陶亥地区(包括原东风乡)教师50人。上下班需乘车的教师总数已达498人,解决教师上下班通勤车的问题迫在眉睫。区政府对该问题非常重视,已责成区文教体局详细了解教师上下班乘车情况,制定详实方案,并与运管、交通部门协调给予解决。但由于目前我区教育资源整合尚未完成,前期制定方案与资源整合后情况会有出入,好多因素尚无法确定,若草率行事,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区文教体局计划在8月份全区教育资源整合完成后,即开展此项工作。  
    46、关于对徐翠琴代表提出的《关于学校撤并后妥善安置教师生活的建议》(第51号)的答复:
    区文教体局计划将区中学学生宿舍的部分房间作为教师的临时休息处所。同时,在学校食堂开辟出教师专灶和专用窗口,解决教师临时饮食问题,今年秋季开学前,教师生活问题可得到解决。                                                     
    47、关于对徐翠琴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教师学习、培训费用的建议》(第52号)的答复:
    我区正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对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做了统一管理使用要求。待《意见》通过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资金即可落实。同时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加,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将会逐步增加,以确保教师学习、培训活动的顺利开展。
    48、关于对李军昌、王过斌代表提出的《关于停产企业恢复生产的建议》(第53号)的答复:
    关于圣源煤焦公司、新达煤焦公司恢复生产问题,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方案、公乌素三号井周边露天采剥工程集中整治方案、乌海市煤矿复工验收标准的要求,圣源煤焦公司、新达煤焦公司须逐项落实整改内容。整改完毕后,我区将报请乌海市煤矿联合验收领导小组验收,经验收小组批准后,两家公司即可恢复生产。
    关于三号井地区居民搬迁问题,根据《乌海市棚户区居民搬迁安置暂行办法》和《乌海市棚户区居民住宅分配及搬迁安置补充方案》,公乌素镇实行自愿搬迁和就地改造相结合的搬迁政策。自愿搬迁的公乌素镇居民可以在海南区拉僧仲地区购买棚户区住宅,也可以购买公乌素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后的住宅。针对公乌素三号井居民安置问题,区政府计划收购乌海市樱花医院在公乌素镇原露天小学开发建设的住宅房屋,作为三号井居民安置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