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07-29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海南区人民政府草拟了《海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意见函寄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乌海市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016030),或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至8月29日。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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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海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1年7月29日

附 件:

海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7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8〕91号)的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全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后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 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房源统筹、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申请、自选租售的原则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租售和后期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建立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联查联审制度,负责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核对结果,确定申请家庭收入档次,认定是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联审联查是指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房屋征收、不动产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户籍、车辆、就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购房网签、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房屋征拆情况和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和租赁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的制定发布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名下房屋的征收情况。

区商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第三产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审核上报工作。

区农牧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农业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上报工作。

(街道)负责受理辖区低收入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上报工作

乌海经济开发区海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工业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上报工作。

各受理审核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已审核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巡查工作,如发现转租、转借等现象及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房源筹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数量科学制定房源筹集计划,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遵循“谁投资、谁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考虑人口和代际因素,可适度筹集中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筹集房源的中户型,多层最大不得超过80平方米,高层可放大到90平方米以内,中户型要严格控制在筹集房源总量的15%以内,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平均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达到住宅室内简装修标准

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相关规定申请的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提取的资金,通过融资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条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行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

条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条  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是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公交、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有住房困难的孤儿,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人员,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及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保障与货币化保障。实物保障是政府向符合申请条件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结合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租金档次标准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政府向符合申请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结合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分档标准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租金,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十 实物保障与货币化保障标准参照现行发放租赁补贴标准执行,满足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补贴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要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庭应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个人为单位或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配租、配售或租赁补贴:

1.具有本地户籍且在本地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截至申请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租房配租、配售或租赁补贴:

1.具有本地户籍且在本地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截至申请日经所在镇街道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1年内低于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1年内低于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在我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申请人与家庭在本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公租房配租、配售或租赁补贴:

 1.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具有全日制本科(含)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我区服务期内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等人员。

3.其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人才。

4.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登记就业。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配租、配售或租赁补贴:

1.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工作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了本市居住证。

(五)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配租、配售或租赁补贴:

1.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工作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

(六)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公益性工程项目征收中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私有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售:

1.具有当地户籍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的,实行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配售住房保障。凡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对超出签约期限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安置资格。

①原主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贴近原有主房面积的住房保障。

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③残疾人家庭。

④生活困难的工、病亡遗属。

⑤鳏寡孤独或三无人员。

⑥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参加棚改后生活困难仍无力购房者,可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3.参加棚改后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安置办法。

①同一门牌号下户籍未分开的多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居民,整户参加棚改后有住房需求的,经审核批准,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②同一门牌号下户籍分开的多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居民,整户参加棚改后有住房需求的,经审核批准,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或租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 本办法所称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在乌海市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商业或生产等非住宅用房的视为有房。

第十  新就业人员是指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及以上毕业生、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等人员从毕业日到参加工作5年以内、有稳定职业且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上述各类学历人员所组成的群体。

第十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结合住房保障覆盖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棚户区改造为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

申请之日前5年内非重大疾病、灾难性事故等特殊情况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与他人成为无房户的

(三)申请之日前2年内发生家庭离异的;

(四)申请人为单身的并且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第十  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同意有关部门对其家庭及住房和收入进行核查并积极配合。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劳务、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出让财产使用权获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遗属补助等),家庭财产(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

        (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部门出具的购房网签信息查询证明房屋信息查询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查询信息证明和村(社区)提供的居住证明,如租房居住要提供租房合同(协议),借住的,提供被借住人的产权证明;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还应当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材料;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需提供毕业证书。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应当提供从业资格证书。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本市居住证。

(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和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自我保证声明,并签订《委托核查授权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的,受理单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受理单位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在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用人单位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同级民政部门联审联查后提交的户籍、住房、收入、资产等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登记入册,纳入区住房保障预轮候范围。

(三)公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登记入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纳入住房保障轮候范围,书面通知各镇(街道)和各用人单位。

对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只能享受一种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种住房保障方式。根据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及有关情况,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后购买中的一种。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符合条件的职工租住,配租后有剩余房源的,应当向本单位以外取得轮候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出租。

第二十 无房源分配情况下,将保障对象分四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名册: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纳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的,按照《乌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纳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的,可以按照《乌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初审、审批程序申领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为享受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50%。

纳入轮候范围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计数量、列出补贴申请计划,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积极向自治区和国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金补贴,原则上租赁住房补贴不超过享受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30%。

公租房货币化后,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每人15平方米,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第二十 正在享受保障或在轮候期内的保障对象,由于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区民政等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按规定条件给予相应保障或纳入相应轮候范围。不符合保障规定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二十 有可分配房源情况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需明确计划分配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和面积分配对象、原则、标准、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分配,具体程序如下:

(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各类别家庭数量和房源情况,按照第二十条中列出的四类保障对象分别列出分配房源数量,分配房源数量按照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优先考虑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二)打分排序。按照保障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四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顺序,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少数民族、城镇教师、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孤老病残等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适当加分。

(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居住在危房的保障家庭单列分配。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四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  租赁出售

第二十 申请人选择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使用要求、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原则上确定为1年以上,最长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二十九 分配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确定了具体租住住房的保障对象在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需要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区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项目属管单位或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取租金。租金标准按照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分为三档: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按《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10〕1规定执行。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0〕30)和海南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参加棚户区改造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有关事宜》(〔201649批准执行廉租房补贴标准的50%收取租金。

计算公式:收取保障家庭月租金额=租住保障房面积×廉租房补贴标准×50%。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市政府批准执行廉租房补贴标准的70%收取租金。

计算公式:收取保障家庭月租金额=租住保障房面积×廉租房补贴标准×70%。

第三十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为主,根据总体房源量、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购买意愿等具体情况,制定出售计划,面向正在租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出售。

第三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出售计划,计划应包括小区名称、套数、价格、出售比例等内容,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年度出售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当年申请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低于出售计划时,应将未出售房源重新纳入租赁范围;申请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超过出售计划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其余家庭纳入下一年出售轮候范围。

第三十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满1年的被保障家庭,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第三十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由房源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售管理。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当年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销售计划,对应不同的房屋产权单位,由申请人分别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第三十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买卖合同,载明销售价格、购买方式、付款方式、产权性质、交易限制条件、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和政府应回收成交价款的30%房款及配套建设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出租、出售收入,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筹集、维护、管理及偿还筹集房源贷款本息等费用支出。

第六章  后期管理

三十九 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半年复核和不定期检查。

纳入轮候范围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半年复核,复核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保障对象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按申请程序报审。经审核,仍符合当前保障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保障;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租金补贴标准和租金收取标准的,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享受租金补贴的,次月按调整后的租金补贴标准发放;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退出不能按时腾退的,从应退出公租房之日起,按本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收取,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租房。

第四十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住房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擅自对住房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

(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四十承租人违反规定或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住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产权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可以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给予一定补贴;也可以在社区委员会统一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公共租赁住房若与其他类住房同在一个小区,其物业服务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房源申请、审核、分配、出售以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租骗售行为的当事人,按照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各界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