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来源: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9-10-27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近日,海南区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煤炭管理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煤炭企业税款征缴工作的通告》,从煤炭行业这一主导产业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制度、查遗补漏。
    一是要求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按期缴纳税款。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缴清税款。海南区所属煤炭生产(销售)企业,按法律法规应缴未缴的税款,限期于10月31日前到海南区各所属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或拒缴税款。
    二是要求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缴纳税款时,应真实准确提供产(销)量,以便税务部门与煤管、土地部门核对,不得虚报、少报产(销)量,否则将按税法规定从严查处。
    三是要求技改、灭火工程等煤矿,在施工过程中有生产销售原煤的,须主动向海南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四是煤炭企业发生整体出售、股权转让时,须主动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并接受税务稽查部门审核。如发生私下买卖、明包暗转等逃避税费、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司法机关将配合税务部门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是对举报偷、逃、骗税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查实并已收缴入库的税款金额,给予留成地方税收1%-3%的奖励,奖金最高为10万元,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