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阶段性验收补充通知
海南区各露天煤矿企业、采空区治理项目:
按照市、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海南区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指挥部关于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环境治理指挥部〔2018〕1号)、《关于煤矿矿区环境治理工作阶段性验收的通知》(海南区煤综治〔2018〕1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各露天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结合实际,加大投入,开展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部分企业已通过阶段验收,恢复生产,正在边生产、边治理;陆续有多家企业向区煤矿矿区环境治理工作阶段验收领导小组递交了复工申请。鉴于我区部分煤矿存在欠缴税费金额大,一次性补缴难度大等问题,经区煤矿矿区环境治理工作阶段验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煤矿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阶段性验收工作相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存在欠缴税费(含复垦保证金)的露天煤矿需在申请复工前一次性补缴所欠各项税费总额的20%。同时,向区煤矿矿区环境治理工作阶段验收领导小组递交承诺书,承诺剩余需要补缴的税费分两次补缴,一次补缴总额的40%,分别于2018年9月15日前、2018年12月15日前缴纳,如在承诺日期未能按时缴纳,煤矿自行停产整顿,并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露天煤矿完成首次补缴后,需向区煤矿矿区环境治理工作阶段验收领导小组递交承诺书,由阶段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验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复工生产。
海南区煤矿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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