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煤矿区环境整治阶段性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乌海市海南区非煤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办公室    时间:2018-06-11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乌海市海南区非煤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组办公室文件

海南区非煤综治〔20182

                                                     

 

关于非煤矿区环境整治阶段性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落实和深入推进《乌海市海南区环境整治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加快环境治理工作进度,现将非煤矿区环境整治工作阶段性验收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非煤矿区环境整治工作阶段性验收领导小组

组  长:刘文忠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田胜明  区安监局局长

李锦文  区环保局局长

        宋志刚  海南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成  员:非煤矿区环境整治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联系人:刘爱强,联系电话:13848312327

非煤矿区环境整治工作阶段性验收相关要求

生产设施:

     治理标准: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只允许配置两套以内(含两套)破碎机,石灰石企业型号为900毫米×900毫米及以上,必须安装配套除尘降尘设施,所配置的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均要有产品合格证。

(二)降尘抑尘:

治理标准:各企业生产厂区要全部按照统一标准建设防风抑尘网,石料堆放高度必须控制在围封高度的80%以内;生产加工的破碎、筛分、输送等生产系统必须全封闭运行,粉尘排放符合环保标准,不得超标排放;所有企业必须配备高压水枪和洒水车,在铲装作业前,对原料、产品进行洒水除尘,必须始终保持路面、厂区湿润,无扬尘现象;产品运输车辆均要用篷布严实遮盖,不得产生污染。

厂区硬化:

     治理标准:各企业生产厂区要用混凝土硬化,厚度不小于20厘米。企业厂区道路全部要按照二级水泥路设计建设,并要与矿区进矿道路相连接。

物料堆放:

     治理标准:各企业厂区内产品、物料堆放要科学合理、分类存放、相互隔离,粉尘源、扬尘源要封闭式管理。强力推进粉末状工业物料堆场封闭治理和固废渣场扬尘污染治理。

(五)固废清理

治理标准:各企业均要配备一台载重量10吨以上的固废清理车,限期清运处置存量固废;对增量固废及时清运,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置,封闭运送,不得产生污染物。

(六)矿部整治

治理标准:各企业的区域布置要合理有序,职工“两堂一合”达到规定标准,院落硬化,办公生活区整齐有序、整洁干净;对违章建筑物及彩钢板以下标准的房屋全部进行拆除。

(七)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清理

治理标准:对非煤矿区所有违章、废弃、老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标识、广告牌匾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仍在使用但所在位置影响矿区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无法通过翻新、改造等方法改善整体面貌,必须清理拆除。

安全生产工作

    各企业要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符合非煤矿山复工要求。

    (九)税费

不得存在拖欠税款、排污税及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情况。

三、验收方式

各非煤矿山企业接到通知后,按照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扎实推进环境治理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行动早、治理效果好、治理投入大、治理进展达到要求的可以申请验收,由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方可复工生产。

 

附件:非煤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阶段性验收表

 

 

 

 

 

 

 

                   乌海市海南区非煤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办公室

                                 2018611

 

 

乌海市海南区非煤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办公室      20186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