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指挥部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环境治理指挥部〔2018〕2号
为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海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设施整治
(一)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只能配置一套破碎机,最多允许配置两套。石灰石企业破碎机型号为900毫米×900毫米及以上的,必须安装配套除尘降尘设施。
(二)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均要有产品合格证。
二、降尘抑尘治理
(一)生产厂区必须建设标准防风抑尘网,石料堆放高度控制在围封高度的80%以内。
(二)破碎、筛分、输送等生产系统要求全封闭运行,粉尘排放符合环保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三)各企业必须配备高压水枪和洒水车,保持路面、厂区湿润,无扬尘。铲装作业前进行洒水除尘处理;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措施,不得洒落或扬尘。
三、厂区硬化
(一)生产厂区要用混凝土硬化,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二)厂区道路全部按照二级水泥路标准建设,并与矿区进矿道路相连接。
四、物料堆放整治
(一)各厂区内产品、物料堆放要科学合理、分类存放、相互隔离,粉尘源、扬尘源要封闭式管理。
(二)强力推进粉末状工业物料堆场封闭治理和固废渣场扬尘污染治理。对不符合规范和环保要求的小石灰石矿、小石料场和小型物料堆场将予以关闭取缔。对尚未落实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尽快完成整改。
(三)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正在组织施工尚未完成封闭治理的煤场及粉末状物料堆场,以及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重点区域、企业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快施工进度。
五、固废清理整治
(一)各企业至少配备一台载重量10吨以上的固废清理车,限期清运处置存量固废。
(二)及时清运增量固废,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置,封闭运送,不得产生污染物。
(三)对于现有的石灰石、石料等固废堆场,按统一标准进行围砌处理。
六、矿部整治
各企业的各区布置要合理有序,职工“两堂一舍”达到规定标准,院落硬化,办公生活区整齐有序、整洁干净。
七、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清理
(一)对非煤矿区所有违章、废弃、老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标识、广告牌匾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二)对仍在使用但所在位置影响矿区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无法通过翻新、改造等方法改善整体面貌,必须尽快清理拆除。
(三)对违章建筑物及彩钢板以下标准的房屋全部进行拆除。
八、严厉打击企业拒不执行治理任务和逃避责任、煽动挑拨、纠集闹事等对抗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18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南区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指挥部
(代章)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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