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指挥部
关于清理辖区“小散乱污”企业的通告
环境治理指挥部〔2018〕4号
为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海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辖区“小散乱污”企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取缔: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二)土地、规划、环保等手续不全的;
(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四)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五)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二、对被确定取缔、关停的“小散乱污”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施。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海南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上报后由区环境治理指挥部统一处置。
四、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网格责任,至少每日一查,确保不出现新的“小散乱污”企业。
五、严厉打击企业拒不执行治理任务和逃避责任、煽动挑拨、纠集闹事等对抗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18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南区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指挥部
(代章)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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