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海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将对海南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并将消防监督抽查计划进行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抽查标准、范围
(一)抽查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标准。
(二)抽查范围: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品单位以及其它需要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
被列为2017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消防安全非单位每两年至少全部监督检查一次。抽查人员密集场所数量不少于监督抽查总量的50%,一般单位不少于监督抽查总量的30%。
二、抽查形式、时间
(一)抽查形式:对上述单位进行监督抽查,适当安排夜间的监督检查。
(二)抽查时间:2017年3月10日—2017年12月30日。
三、工作相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在见此公告后,要切实增强去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有关要求,先行组织自查自改,做好排查和整治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对照抽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通告要求,协助做好抽查工作。各派出所要组织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开展抽查,确保消防安全。
各相关单位应开展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稳定,为建设“平安海南”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特此公告。
海南区公安分局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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