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现将《公乌素镇棚户区搬迁安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拉僧庙镇棚户区搬迁安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3-4022079
2016年6月25日
公乌素镇棚户区搬迁安置工作方案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为加快棚改进度,推进实现棚户区居民由“忧居”变“安居”的棚改目标,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乌海政发〔2015〕11号)及棚户区搬迁安置相关政策,结合公乌素镇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棚改范围
公乌素镇区居民住宅房屋。
二、搬迁安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棚改,居民自愿搬迁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先签约先安置的原则;
(三)坚持整体规划、分片实施,优先意愿搬迁、优先整栋搬迁、优先危房户搬迁、优先长期居住户搬迁的原则;
(四)坚持同一门牌号下整体搬迁的原则。
三、搬迁安置实施部门
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区棚改办,公乌素镇政府。
四、搬迁安置方式
公乌素镇棚改实行货币化安置。对住宅房屋(根据实际面积和房屋状况)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居民可直接领取货币补偿款,也可使用补偿款自行购房。居民可选购全市市场存量商品房,也可选购由我区提供的棚改安置房,以满足搬迁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即货币补偿、异地安置、自主购房、互找差价。
(一)货币补偿办法
1. 房屋及院内附着物补偿
(1)补偿标准
a.主房:主房的补偿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实际以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修正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b.其他房屋:其他房屋的补偿基准价为每平方米400元,实际以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修正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c. 前檐高度2.2米以下的构筑物及院内其他附着物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房屋认定办法
a.主房:同一朝向、一体建成的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并使用多年的房屋。
b.其他房屋:除主房外,前檐高度超过2.2米的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并使用多年的房屋。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及时搬迁完毕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的,整户给予1500元的搬迁费。
3.选购我区提供的棚改安置房是期房的,及时搬迁完毕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的,可凭购房协议按实际过渡时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棚改安置房选购办法
1.安置房地点:拉僧仲城区
2.安置房价格:购买安置房面积65平方米以内(含65平方米)的部分,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均价)。购买安置房面积65平方米以上,与原主房面积相等的部分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均价),超出面积部分价格为每平方米1980元(均价)。
3.安置房选购要求:凡符合选购安置房条件的居民,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购安置房;对超出签约期限的,视为放弃选购资格。
五、住房保障安置办法
(一)具有公乌素镇户籍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实行50平方米以内住房保障,房价为每平方米1250元(均价)。凡符合享受住房保障安置条件的居民,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对超出签约期限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安置资格。
1.原主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可享受50平方米内贴近原有主房面积的住房保障。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残疾人家庭。
4.生活困难的工、病亡遗属。
5.鳏寡孤独或“三无”人员。
(二)参加棚改后生活困难仍无力购房者,可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六、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安置办法
(一)同一门牌号下户籍未分开的多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居民,整户按以上办法货币化安置后,仍有住房需求的,经审核批准,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一门牌号下户籍分开的多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居民,整户按以上办法货币化安置后,仍有住房需求的,经审核批准,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或享受住房保障安置办法。
七、非本地户籍居民安置办法
非本地户籍的居民可购买我区棚改安置房,如在本市有第二套住房,经审核批准,可给予货币补偿。
八、搬迁奖励
(一)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及时搬迁完毕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的,整户按照原主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搬迁奖励。主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给予5000元奖励,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为促进整栋搬迁,设立整栋搬迁连带奖励。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实现整栋居民全部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按整户给予5000元整栋搬迁连带奖励。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人家庭补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一次性补贴2000元。
(二)具有乌海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居民,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移交原有房屋的,除正常补偿外,再给予以下补贴: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家庭给予1万元补贴。
2.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的补贴,按照残疾人家庭中持有最低级别的残疾人享受1万元补贴,其他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一、二级的再补贴4000元,三、四级的再补贴2000元,依次累加。
十、以2016年入户摸底调查认定的房屋和航拍图为准,其他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十一、棚户区居民参加棚改后,需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原房屋证明、证件等相关手续自行做废。
十二、棚户区居民原则上可享受一次棚改政策。
(征求意见稿)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为加快棚改进度,推进实现棚户区居民由“忧居”变“安居”的棚改目标,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乌海政发〔2015〕11号)及棚户区搬迁安置相关政策,结合拉僧庙镇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棚改范围
拉僧庙镇区居民住宅房屋。
二、搬迁安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棚改,居民自愿搬迁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先签约先安置的原则;
(三)坚持整体规划、分片实施,优先意愿搬迁、优先整栋搬迁、优先危房户搬迁、优先长期居住户搬迁的原则;
(四)坚持同一门牌号下整体搬迁的原则。
三、搬迁安置实施部门
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区棚改办,拉僧庙镇政府。
四、搬迁安置方式
拉僧庙镇棚改实行货币化安置。对住宅房屋(根据实际面积和房屋状况)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居民可直接领取货币补偿款,也可使用补偿款自行购房。居民可选购全市市场存量商品房,也可选购由我区提供的棚改安置房,以满足搬迁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即货币补偿、异地安置、自主购房、互找差价。
(一)货币补偿办法
1. 房屋及院内附着物补偿
(1)补偿标准
a.主房:主房的补偿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实际以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修正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b.其他房屋:其他房屋的补偿基准价为每平方米400元,实际以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修正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c.前檐高度2.2米以下的构筑物及院内其他附着物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房屋认定办法
a.主房:同一朝向、一体建成的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并使用多年的房屋。
b.其他房屋:除主房外,前檐高度超过2.2米的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并使用多年的房屋。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及时搬迁完毕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的,整户给予1500元的搬迁费。
3.选购我区提供的棚改安置房是期房的,及时搬迁完毕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的,可凭购房协议按实际过渡时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棚改安置房选购办法
1.安置房地点:拉僧仲城区
2.安置房价格:购买安置房面积65平方米以内(含65平方米)的部分,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均价)。购买安置房面积65平方米以上,与原主房面积相等的部分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均价),超出面积部分价格为每平方米1980元(均价)。
3.安置房选购要求:凡符合选购安置房条件的居民,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购安置房;对超出签约期限的,视为放弃选购资格。
五、住房保障安置办法
(一)具有拉僧庙镇户籍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实行50平方米以内住房保障,房价为每平方米1250元(均价)。凡符合享受住房保障安置条件的居民,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对超出签约期限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安置资格。
1.原主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可享受50平方米内贴近原有主房面积的住房保障。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残疾人家庭。
4.生活困难的工、病亡遗属。
5.鳏寡孤独或“三无”人员。
(二)参加棚改后生活困难仍无力购房者,可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六、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安置办法
(一)同一门牌号下户籍未分开的多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居民,整户按以上办法货币化安置后,仍有住房需求的,经审核批准,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一门牌号下户籍分开的多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居民,整户按以上办法货币化安置后,仍有住房需求的,经审核批准,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或享受住房保障安置办法。
七、非本地户籍居民安置办法
非本地户籍的居民可购买我区棚改安置房,如在本市有第二套住房,经审核批准,可给予货币补偿。
八、搬迁奖励
(一)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及时搬迁完毕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的,整户按照原主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搬迁奖励。主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给予5000元奖励,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为促进整栋搬迁,设立整栋搬迁连带奖励。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实现整栋居民全部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按整户给予5000元整栋搬迁连带奖励。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人家庭补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一次性补贴2000元。
(二)具有乌海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居民,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移交原有房屋的,除正常补偿外,再给予以下补贴: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家庭给予1万元补贴。
2.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的补贴,按照残疾人家庭中持有最低级别的残疾人享受1万元补贴,其他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一、二级的再补贴4000元,三、四级的再补贴2000元,依次累加。
十、以2016年入户摸底调查认定的房屋和航拍图为准,其他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十一、棚户区居民参加棚改后,需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原房屋证明、证件等相关手续自行做废。
十二、棚户区居民原则上可享受一次棚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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