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现将《乌海市海南区农区居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11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海南区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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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乌海市海南区农区居民住房建设规划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区规划管理,协调农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农区各类建设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农区即海南区行政辖区内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区域。
二、农区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1、农区范围内的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由集镇、村庄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批。
2、规划内容包括:各村庄的平面布置规划、公建服务设施规划、各类市政设施市政道路管线规划、环境环卫规划等;要求做到一村一规划,一户一图纸。
3、对现状村庄要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确定每户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及院落平面布置。
4、村镇建设规划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5、规划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实施
1、农区居民有新建、改建、翻建住房需要的,需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后报行政村委员会审核;经行政村委会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批;由镇、街道办事处核发《准建证》(或《选址意见书》),并派员定位放线、界定用地范围。《准建证》(或《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自行失效。
申请审批内容:建设位置、占地面积、房屋面积、建筑形式、院落布局(住房、凉房、圈舍、仓房等)。
2、农区住房建设原则上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3、农区住房宅基地面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规划审批,原则上不超过350平米。
4、各村民小组组长负责本村民小组内的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督工作,综合执法局派驻各行政村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负责各行政村的日常巡查工作和违建拆除工作。
5、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不按审批要求建设的均属于违法违规建设,一经发现,由镇、街道办事处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设要求
1、村民建设住房不得占用村内广场、绿地、道路巷道等公共空间。
2、院落布置要整齐划一,住房与圈舍相对分离,凉房、仓房、柴草棚要独立设置。
3、住房、凉房、圈舍、仓房、柴草棚等要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4、庭院硬化铺装、院墙砌筑、大门安装要按规划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五、处罚及救济途径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区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农村牧区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4、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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