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南区人才公寓实施方案(试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法制办    时间:2015-11-10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南区人才公寓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11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海南区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hnqzffzb@163.com

联系电话:0473-4022079

                                                                                               20151110日

 

 

 

 

海南区人才公寓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切实解决我区引进人才的临时住房问题,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区创业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作为我区面向一定范围内引进的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

二、房屋基本情况

人才公寓房源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37平方米和47平方米两种户型,简装修,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

 三、申请租住对象的条件

 未婚且在我区无住房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具有全日制本科(含)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二)我区服务期内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等人员。

(三)其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人才。

 四、申请租住程序

(一)要求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才公寓租住申请人的有关资格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海南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至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每年统一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视具体情况,可随时提出申请,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可随时进行审核。

(二)经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核准,区房管局根据申请租住人条件、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人才公寓,并与用人单位、承租人三方签订《海南区人才公寓租住协议》。

(三)签约租期为一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如确实需要续租,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经承租人申请并审核通过,可续签租赁协议。

(四)用人单位或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1000元)后,由区房管局负责办理入住手续。

(五)租金为每月4.9/平方米,其中由区财政补贴2.9/平方米,个人承担2.0/平方米。承租人自行缴纳水、电、取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六)人才公寓原则上两人租住一套住房。

 五、监督管理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等,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协议,并有出租人收回房屋: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或在租住期间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承租人已婚或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已解决住房的。

(四)承租人调离我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五)承租人在人才公寓内进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租住协议到期的。

(七)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八)其他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

 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赁通知后15日内搬离人才公寓。对承租人拒不搬离的,由区房管局、人社局、财政局、用人单位等联合采取措施,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宜

(一)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时要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房管局报告;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申请人的条件认定、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区房管局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租住协议的签订、办理入住(退租)手续、租金收取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区财政应补贴的租金,并及时拨付。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租住资格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租住资格,收回人才公寓,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人才公寓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方案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方案如不符合今后乌海市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以乌海市新出台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