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行政许可3项 | ||||||||
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许可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
2 | 人防设备、设施拆除、改建和报废审批 | 行政许可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由拆除、报废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 |||
3 | 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物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 | 行政许可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行政监督检查1项 |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 |||
行政处罚15项 |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 |||
3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 |||
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
5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 |||
6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 |||
7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 |||
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 |||
9 |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
| |||
11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
| |||
12 | 对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
| |||
13 | 对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四)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
| |||
14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
| |||
15 | 对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六)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 |||
行政征收1项 | ||||||||
1 | 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征收 |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
|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海南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维护 统计排名 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党政大楼A座 电话:0473-4020428 邮编:016030 邮箱:hnqzfbgs@163.com 蒙公网安备15030302000004号 蒙ICP备0500222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3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