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区人防办    时间:2015-04-30    阅读量:    [关闭本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行政许可3

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行政许可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大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旧城改造区以及统建住宅,总规划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应当修建地下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设许可证。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第十一条除工业生产厂房以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 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修建;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四修建;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修建;其他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

人防设备、设施拆除、改建和报废审批

行政许可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由拆除、报废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

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物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
物许可

行政许可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二)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行政监督检查1

1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第二款 重要经济部门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15

1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2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3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4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5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6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7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9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1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12

对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13

对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四)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14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15

对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六)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行政征收1

1

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征收

海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