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文件 |
设定依据 |
备案 |
1 |
医师执业注册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 1999 第5号)。 |
第十三条,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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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护士执业注册审核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 第59号) |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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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令) |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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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及年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业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业务所分立、合并,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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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检注册审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 |
第十七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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