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许可类保留项目
来源:    时间:2011-02-25    阅读量:    [关闭本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文件

设定依据

备注

区卫生局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2001620日)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核发许可证书。

2

单位和个人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199491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食品卫生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7]24)

第七条,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除自治区及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日国务院发布)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3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5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6

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3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