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10-01-11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

 

(第1号)

 

为了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交通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证道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依法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全面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载货车上路过桥行驶。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市辖区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二、凡拉运煤炭、煤矸石、砂石料及白灰等易松散、滴漏、飞扬、遗洒、飘散货物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所载货物严禁超过标准货厢尺寸,并一律覆盖蓬布。

三、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矿等厂矿企业和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车辆装载、配载、组织运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采用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执法和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工作力度。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和未经许可的超限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联合治理,加大处罚力度。

五、公安部门依法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标准吨位治理。对私自加高马槽的车辆,责令车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其车辆行驶证规定,可强制拆除;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24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路政管理部门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经检测认定超过认定标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公路发[2004]422号文)的超限车辆,责令停驶,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强制卸载。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乱收费、乱罚款,各级执法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公路“三乱”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合法经营的各运输企业和车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