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9-08-15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
工作考核奖惩意见》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意见》已经第八届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海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考核奖惩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对环境保护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要求,确保完成我区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减排工作方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在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完成区政府与各职能部门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并评定为优秀的单位;
   (三)为我区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 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奖”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认真落实海南区年度减排计划,为海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奖”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能按照海南区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按期按要求完成治理、减排任务,或加强环境管理提高废水排放标准和脱硫效率,为全区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二) 授予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优秀奖”的单位,应能较好地完成区政府与各职能部门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按照《年度海南区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表》的标准,考核等次为优秀,并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
   (三)授予“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奖”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按照区政府布置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减排相关工作;
    2、认真落实海南区关于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
    3、在污染治理工作中能积极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效果显著的企业;
    4、在生态示范区、循环经济试点、环境友好、绿色创建工作中获得荣誉称号的部门。
   (四) 授予“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奖”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海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
    2、从事海南区环境保护目标和城考目标考核工作的;
    3、积极参与区政府组织的环保专项行动表现突出的;
    4、在企业中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的贯彻落实环保政策要求的。
    三、申报程序和考核
   (一)考核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经常性检查以明查暗访方式进行,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督察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占总分的20%。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励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奖和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奖的评选办法,由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年度考核结果依照以下条件进行评选:
    1、根据市政府及区政府的考核奖励决定;
    2、对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职能部门,按目标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
    3、根据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表现及其工作成效;
    4、根据重点减排企业考核结果: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治理或其他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完成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安装在线监测,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设施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减排机构、档案完善。
   (三)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优秀奖评选:区政府每年组织监控部门对各部门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较好;70-79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四、奖惩措施
    建立考核奖惩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责任追究
    1、对未完成环保工作目标任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对完不成任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议不予提拔重用,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完不成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对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处理;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建议不能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完不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企业按排污量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严厉处罚。
    2、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或减排任务且没有采取任何整改行动的企业,暂停受理除污染物减排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
   (二)奖励
    1、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各奖项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奖励名额。
    2、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奖”的行政事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授予“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优秀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晋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4、授予“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授予“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奖”,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