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 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项目 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4-04-03    阅读量: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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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179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乌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订补偿标准的通知》乌政办发〔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作出如下通告

一、征收范围

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全线长约18.918公里,界址为K0+000--K15+281,起点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双敖包沟附近,接G18荣乌高速公路,经巴音陶亥西侧,跨越黄河,终点止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惠农区。建设用地包括土地、房屋、压覆矿产、强弱电、地下管网、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

二、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用地补偿

(一)土地面积以承包人与原承包单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土地性质按照承包合同认定,没有认定的按照现状或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超出证外的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公司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树木等)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基底面积所占用的土地不重复计算补偿。

(四)国有土地以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单位。

(五)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构筑物、附着物、房屋装修,以及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大院,根据实际性质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三、禁止事项

本通告发布后,收回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和树木及突击开发土地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四)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物所有权人及土地他项权利人在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权属等以征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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