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来源:    时间:2019-07-02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补助政策,统一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四免一补政策,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资金分担比例,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义务教育城乡教师工资政策。
   (一)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四免一补政策。

除按照自治区政策统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一实施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政策的两免两补政策外,我市对城乡义务教育继续实行四免一补政策,即对城乡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住宿生费、免作业本费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政策,取消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补助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自治区统一确定的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

(二)四免一补基准定额及资金分担比例。
     1.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民族学校按照双语授课学生人数和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的10%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即在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双语授课学校学生按照年生均小学60元、初中8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牧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政策,将取暖费补助政策扩大到所有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年生均215元补助取暖费。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对自治区承担部分(含双语授课生均公用经费),实行两种分担机制:一是对城市学生资金分担部分,自治区与我市按3∶7的比例分担;二是对农村牧区学生地资金分担部分,自治区与我市按8∶2比例分担。我市资金分担部分由实施义务教育所在的各区财政承担,属于市直属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由市财政承担。

2. 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 免住宿费,每生每年小学100元、初中12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4. 免作业本费,作业本每生每年40元,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5.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的生活费补助,按所有寄宿生的60%确定贫困面给予补助,对汉语授课寄宿生继续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我市财政按照5∶2∶3比例分担;对双语授课寄宿生继续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350元、初中162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超出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对农村牧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实施补助,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为9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学校所属地区政府负责筹集。

(四)确保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各区政府要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要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市级财政对财力薄弱地区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