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海南区2019年中小学新生入学工作依法、依规、顺利、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基一〔2014〕1号)、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教基函〔2014〕9号)、《乌海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小升初工作管理的通知》(乌教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控制择校择班,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特结合海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确保每一名学生按时入学,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成立海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平,副组长:王彦东,李志瑞,成员: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育局各科室人员。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教办,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执行严格控制班模班额的要求, 根据适龄儿少人数、学校分布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坚持 “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平行分班、均衡发展”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3.坚持规范性原则,不断完善招生办法,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规范操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中小学新生入学对象
1.小学一年级新生为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尚未在义务教育阶段建过学籍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新生为有学籍的2019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3.上一年度申请暂缓入学、休学的适龄儿童。
4.轻度残疾、生活能够自理,可随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5.凡建过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属于小学一年级的招生范围。
五、各中小学招生范围
各中小学招生范围详见《关于海南区中小学校2019年划片招生范围的通知》。
六、分配方式及具体要求
依照《关于海南区中小学校2019年划片招生范围的通知》,按批次分配原则逐级分配。每所学校第一批次招生完成后,若仍有空余学位则接收第二批次的学生,以此类推。如果第一批次(或第二批次、第三批次,以此类推)招生完成后没有空余学位,则其余学生依照“相对就近”原则到相邻学校报名。
1.第一批次:房户一致
(1)其户口随父母在同一海南区户籍上,户主和房主是父或母。
(2)其户口挂靠在海南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上,满一年以上的,户主和房主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其户口为学生海南区独立户,房主是学生本人或父母。
2.第二批次:有户无房
(1)其户口随父母在同一海南区户籍上,户主是父或母,无对应房产证明材料,依照户籍地址进行分配。
(2)其户口挂靠在海南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上,满一年以上的,户主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对应户主的房产证明材料,依照户籍地址进行分配。
(3)其户口为学生海南区独立立户,无对应房产证明材料,按批次分配原则,依照户籍地址进行分配。
(4)其户口挂靠在其他人的户口上,并且满一年的,按照户籍地址进行分配。
3.第三批次:挂靠他人
其户口在海南区户籍其他户口上的学生(包括挂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上的),不满一年的,按批次分配原则,第三批次依照户籍地址进行分配。
4.第四批次:无户有房
其户口是海南区户籍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学生,有海南区自购房证明材料,房主为学生的父或母,房主与学生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按批次分配原则,第四批次依照自购房地址进行分配。
5.第五批次:无户租房
其户口是海南区户籍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海南区自购房,租房居住的,有乌海市公安系统办理的居住证明。
6.房户不一致及多套住房情况(指本地户籍的学生):户口与房证(房主必须与学生在同一户口本上)地址不一致时,家长可按户口地址或房证地址选择其一,划片分配;多套住房时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作为划片的依据,但一经确定,不准更改。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不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由教育局统一调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1)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入学的;
(2)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
(3)提供虚假入学信息或证明材料的。
七、关于优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初中七年级招生优抚条件
1乌海市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获得军功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
2.乌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3.海南区属教职工子女。
4.为促进各中学特色发展,依照“国家级足球特色学校”或“传统体育项目学校”、书法、乐队等特色发展需求,各中学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招收特长生12名。
(二)小学一年级招生优抚条件
1.乌海市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获得军功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
2.乌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3.海南区属教职工子女。(海南区各小学的教职工子女到本校就读的。)
八、新生入学登记时间
1.小学一年级:家长6月1日—6月12日期间到所在幼儿园登记。
2.初中一年级:家长6月12日—6月14日期间将相关证件报所在学校。
九、教育部门材料审核时间及家长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门材料审核时间:
6月1日—6月30日期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房管等部门对全区小学一年级新生和初一新生的就读资质进行复核审查。户口迁入时间、住房等材料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
1.在海南区的小学(幼儿园)就读的新生,按照小学(幼儿园)的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审核的材料交到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局将安排工作人员到该小学(幼儿园)进行证件审核。
2.如果不在海南区的小学(幼儿园)就读,则在当年7月1日—15日之间到海南区教育局普教办(区政府大楼0440房间)进行材料提交、审核。
(二)家长需提交的材料:
1.海南区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住房证明原件。适龄儿童和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簿时需要提供出生证明原件、结婚证原件等。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户口本、住房证明、用工证明、海南区居住证原件。
3.非海南区应届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原毕业学校的学籍表、户口簿原件及住房证明原件。
4.享受照顾条件人员的子女报名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
5.房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关于房产证明材料的一些说明:
1.自购房(符合下列四项中其中一项即可):
(1)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房屋产权证原件在银行抵押,提供加盖乌海市房屋交易中心公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已购房但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提供网签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以及银行交易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3)其他类住房材料:
A、集资房类别的,出具购房收据或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B、自建房类别的,提供宅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C、拆迁安置房或移民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安置卡或购房审批表及交款单据原件、复印件。
2.租房:提供2019年5月31日以前的居住证明和租房协议。
(四)关于房屋产权的补充规定:
1.从2017年开始,房屋产权证上规划用途是“住宅”或“公寓”的可以认定为入学登记凭证,其它的均不作为入学登记凭证。
2.所提供的房屋产权必须是监护人单独所有,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产权证无论所占产权比例大小,均不可作为入学登记凭证。
3.若房屋产权人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其他人员,则适龄儿童少年与房屋产权人必须在同一户口本上。
4.没有在乌海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和注册的房产材料不作为入学登记凭证。
(五)材料有效期:
家长提供的各项材料变更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
十、新生名单公布时间及新生报到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规定时间不报名的学生,责任自负。
十一、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生毕业生将直接升到本校中学就读,不再分配。
十二、新生补登时间、地点
补登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至8月23日,地点教育局普教办0440室。补登的新生将根据学校有无空缺学位就近安排入学,不再按照批次进行分配。
十三、分班要求
各中小学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班,并在公示栏公布新生分班名单。不得分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分班时要按学生发展水平、男女性别比例等均衡分班,师资配备方面按照强弱搭配、相对均衡的原则配置新生年级的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坚持公开、阳光、透明,公示分班方案,公开分班过程,公示分班结果。
十四、招生纪律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做好2019年招生宣传、布署和服务工作,让所有的学生家庭了解招生政策,平稳顺利完成我区幼升小、小升初工作。
(二)加强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招生办法,公开录取学生名单,接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招生期间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招生值班制度,加强安保工作,认真做好家长接待工作,为家长报名提供便利条件,耐心做好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
(四)各学校不得接收其他学校已接收的学生,义务教育段起始年级新生不得在本区内转学。
(五)各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对擅自违规接收学生的学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按照服务范围招生,学校不得擅自跨片招生,扰乱招生秩序。严禁各学校组织选拔性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择优招生。
(七)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杜绝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将予以严厉查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一经录取,享受与我区户籍儿童、少年同等待遇。
(八)开学后一月之内,所有小学要将注册新生信息采集完毕,为录入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准备;所有初中学校及时接收教育局分配的学生学籍 。
十五、其他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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