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二是降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可按行业最低费率档次核定,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三是对初次违反社会保险征缴相关规定的企业,只要求其及时整改,暂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四是深入企业调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