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双随机 一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    时间:2023-02-09    阅读量:    [关闭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办法所称“一公开”,是指各部门、各警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安部、省政府、省公安厅、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解释、答复,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和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本地、本部门、本警种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制定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和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警种、各部门对各自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对综合检查的过程、各部门检查结果公开过程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解决措施。

第五条 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人员名单、抽查对象名单、抽查计划、抽查程序、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 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各自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各自公安行政监管对象名录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专业、岗位等内容,建立本部门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

第八条 各部门、各警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公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抽查实行不定向抽查方式,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条 各部门、各警种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不得在清单之外另立或临时设立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及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书面告知对方。当时未书面告知对方或事后未书面补充告知对方,及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检查内容,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要求。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单从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在本地本轮随机抽查未全覆盖前,已经被随机抽取检查过的对象,不再重复检查。仍然被随机抽中的,其顺延未被抽查的下一个对象为被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二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单从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贵州省双随机监管平台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未进入数据库的民警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以及有明确指向的全覆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直接组织检查,并从抽查周期内未被抽查到的检查对象开始,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事中、事后公安行政管理,在年末应当制定下一年度公安行政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 相关警种、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使每一项行政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六条 相关警种、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部门不得少于两个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十七条 相关警种、部门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记录表》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程录音录像。

检查结束后,检查记录表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布和运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警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检查结果,符合公布情形的,要及时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督察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安行政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