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补贴标准及期限相关政策
来源:海南区就业服务中心    时间:2020-07-07    阅读量:    [关闭本页]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补贴标准及期限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报酬,全日制用工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未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

 

(一)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及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

 

(四)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 次。现有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和巳享受政策期满退出人员符合上述特殊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内容包括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认定时间、补贴标准等情况)。超出上述招用期限的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筹集解决。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海南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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