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海南复终止字[ 2023 ]第2号
申请人:xx公司,负责人:徐xx,职务:公司经理,住所:乌海市海南区xx。
委托代理人:陈xx,工作单位: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怀志,职务:局长,住所: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社会保障大楼。
委托代理人:曹xx,工作单位: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务:工伤科科员。
第三人:刘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甘肃省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海南人社工伤认字[2023]第xx),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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