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海南区农业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牧业产业绿色发展,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现请广大市民群众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请于7月2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邮箱,谢谢配合。
联系人: 樊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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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业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收处置对象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废旧地膜两大类物资,其中,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在海南区行政区域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器具。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法律规定。农用废旧地膜是指在海南区行政区域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地膜。
第三条 区级农牧部门、涉农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职能机构要严格履行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统筹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
第四条 涉农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农药和地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收到相关线索后,负责进行情况核实,对未开展回收处理的主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六条 区农牧部门和各涉农镇(街道办事处)重点支持、指导和监督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废弃物回收处理;负责开展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宣传。
第七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废弃物回收总站点,设立废弃物回收设施,可根据自身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布设本辖区内各村小组的废弃物回收分站点,建立废弃物回收机制,涉农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担负主要管理维护责任,所设置的回收站点均由属地管理。
第八条 农药和地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废弃物回收义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和地膜进销台账,告知购买者回收义务,并在经营场所设立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所售农药和地膜的废弃物。区农牧部门联合涉农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其设置废弃物回收装置,建立台账。农药和地膜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第九条 农药和地膜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废弃物并交至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第十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业废弃物回收站 (点) 应当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区农牧部门和各涉农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台账进行检查备份。
第三章 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一条 农药和地膜经营者和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 涉农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辖区内建立回收站点,并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集中,区农牧水务局负责对接生态环境部门或有无害化处理资质的机构,对涉农镇(街道办事处)回收的废弃物进行转运,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转运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防撒要求。
第十三条 区农牧水务局和涉农镇(街道办事处)将农药和地膜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回收处理情况支配经费。经费应当用于回收农药和地膜废弃物、购置回收设施设备、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等方面。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用废旧地膜实行有偿回收的站点,需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回收,首先回收站点向提供废弃物的主体出具回收单,回收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至提供废弃物的主体用于作为领取回收资金的凭证,一份交至所属镇(街道办事处),一份留档,待镇(街道办事处)依据回收单支付回收资金后,回收站点凭提供废弃物的主体手中的回收单兑付回收资金。
第十四条 农业废弃物回收费用在各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废弃物预算经费中列支。提供废弃物的主体需向回收站点提供当地种植情况证明材料及废弃物回收影像佐证资料。第三方处理主体需填写回收转运清单,由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进行核实,并加盖公章。按照第三方处理主体提供的回收转运清单、影像资料等佐证材料,处置及运输费用从区农牧水务局农业废弃物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农药和地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区农牧部门会同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不按照危险物品处置标准规范回收、运输和处置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交由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和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回收台账的,区农牧部门会同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农药和地膜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农牧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负责检查的行政部门及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和地膜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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