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    时间:2021-10-28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三区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乌海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市盛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市属各银行: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1年1028

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实施管理

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管理,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信厅 发改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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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原则。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模式是指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向一些生产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但抵质押物不足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由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选择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直接增信或通过国有担保公司,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由银行一次性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由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相关领域和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淘汰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助保金贷款基金。基于“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基金包括自治区拨付的引导资金、市区两级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和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保证金,用于先行代偿该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第四条 助保金贷款组织机构。成立由分管工信部门的副市长为组长的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助保贷重大决策部署和上下协调工作。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管理乌海市助保金贷款工作。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国有担保公司的分管负责人组成,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兼任。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银行、担保公司及中小微企业等机构间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合作银行的竞选工作,并定期进行跟踪考核等工作。

(三)按照认定和授信管理办法委托合作银行及我市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申贷企业的筛选、考核、授信、跟踪等服务工作。

(四)负责对合作银行及我市担保公司报备的申贷企业材料进行备案工作。

(五)负责贷款资金监督、检查、跟踪以及清偿等工作。

(六)负责银行保证金账户和助保金贷款基金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争取专项补贴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账户管理。由市工信局委托国有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自治区拨付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抵押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专户管理的方式,账户内资金仅限于贷款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和本金效益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该资金由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按照认定和授信管理办法,共同实施具体业务,定期向市工信局报备。合作银行放贷额度为专户存放资金规模的10倍。

第六条 放贷模式。实行两种增信模式:一是由助保金贷款基金直接为企业增信。对于申贷企业有银行认可的抵质押反担保条件,即达到申贷金额70%以上的企业(包括企业缴纳的贷款额度的6%的保证金),由合作银行直接为其增信30%二是如助保金贷款基金直接担保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时,则采取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方式为贷款提供增信。申贷企业提供银行认可的抵质押反担保条件达到申贷金额的50%以上(包括申贷企业缴纳的贷款额度的6%的保证金),由担保公司按照保证担保必要流程为申贷企业增信50%。以上两种模式同时开展,相关合作机构应优先保障保证担保模式正常运转。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我市所辖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优质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淘汰范围内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助保金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3、建设项目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4、不得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限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5、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6、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7、应满足国有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办理担保和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各区要成立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贷款企业的推荐筛选、贷前和贷后管理工作。市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区的工作进行指导、核查、确认。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制,由申贷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30%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根据申贷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具体由申贷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与风险分担

第十四条 正常回收。申贷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银行退还贷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保证金的代偿。当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到30天未能足额清偿时,由合作银行函告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直接将该企业先行缴纳的保证金划拨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作为代偿。

第十六条 风险分担。当申贷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达到30天且保证金不足时,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将风险补偿抵押金先行赔付给合作银行,并最晚于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达到45天之内赔付到位。

针对两种不同信贷模式,确定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对于抵押物达到70%的企业,由合作银行承担无抵押部分70%的风险,风险抵押保证金承担30%的风险。对于抵押物达到50%的企业,担保公司、风险抵押保证金、合作银行分别按照40%40%20%分担风险。

合作银行在实施保证金代偿或风险补偿抵押金代偿以后,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抵押金所承担的损失,剩余部分补入保证金账户。

第十七条  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则启动风险补偿抵押金代偿。合作银行助保金贷款业务不良率要控制在5%以下。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其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资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助保金贷款基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下一年度风险补偿抵押金滚存使用。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合作银行协商补救措施。合作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应按照市工信局、合作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三方合同约定全面开展业务工作,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合作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额度。对于不能积极履行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协议的合作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抵押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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