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南复决字〔2022〕第9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xx,性别:x,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地址:乌海市海南区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怀志,系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地址:乌海市海南区老石旦大街社保大楼。
委托代理人:xx,系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科员,地址:xx,联系电话:xx。
第三人:乌海市海南区xx小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海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xx号),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海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xx号),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海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xx号)。
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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