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不服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南复终止字[2022]第4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贾xx ,性别:女,出生年月:xx,身份证号:xx, 住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xx
委托代理人:xx,工作单位:无,住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xx 。
被申请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家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南公(仲)行罚决字[2022]xx号),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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