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海南复终止字[ 2022 ]第1号
申请人:xx公司,负责人:和xx,职务:总经理,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xx。
委托代理人:孙xx,工作单位:xx公司,职务:生产部采矿专业技术主管,住所:内蒙古乌海市xx。
被申请人: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法定代表人:陈世刚,职务:局长,住所: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资源执法罚字[2021]xx号)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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