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拉僧仲街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海南区司法局    时间:2022-01-27    阅读量:    [关闭本页]

李某不服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拉僧仲街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南复决字202110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性别:男,xxxxxx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乌海市海南区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拉僧仲街派出所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街联系方式:4021410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xx身份证号:xx,工作单位: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拉僧仲街派出所民警,联系电话:4021410

第三人:xx,男,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xx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公(仲)行罚决字[2021]xx号),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公(仲)行罚决字[2021]xx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第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拉僧仲街派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海南公(仲)行罚决字[2021]xx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海南公(仲)行罚决字[2021]xx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公(仲)行罚决字[2021]xx号)

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