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不服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南复决字〔2021〕第6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卢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址:乌海市海南区xx室,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家强,系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局长
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
委托代理人xx,系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拉僧仲派出所民警,住所:海南区,联系电话:xx
第三人:xx,男,50岁,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乌海市海南区xx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公(仲)不罚决字[2021]xx号),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公(仲)不罚决字[2021]xx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xx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海南公(仲)不罚决字〔2021〕xx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公(仲)不罚决字[2021]xx号)。
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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