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不服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西卓子山街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海南复决字〔2021〕第5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暂住海南区公乌素矿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西卓子山街派出所
负责人贾海龙,系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西卓子山街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南公(西)行罚决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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