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市场监督管理所
投诉不予受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南复决字〔2021〕第1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xx,性别:xx,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住址:乌海市海南区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朱帅,联系电话:xx,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道金融南路15-1。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0〕第xx号),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0〕第xx号);二、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依法行政职能。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0〕第xx号),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目、第四项:“(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0〕第xx号)。
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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