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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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机构: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南政办发〔2023〕8号
成文日期:2023-03-28 10:58:44 公文时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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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机构: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南政办发〔2023〕8号
成文日期:2023-03-28 10:58:44
公文时效:有效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2-28 15:38:37

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228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坚决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三条  区政府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区委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区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具体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四)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五)坚持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民主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七)坚持廉洁用权,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各方面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长、副、办公室主任和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扛牢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责任,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长负责制。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外出、请假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八条  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长办公会议可视情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长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区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副区长因公外出、请假休假期间,或同时有多个重要政务活动时,由补位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长,重大事项须向长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审计局在区长审计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政府聚焦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坚持一个遵循、贯彻一条主线、推进两大任务、实现三高目标的总体发展思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优化经济调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人民群众健康。

六条  注重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认真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海南,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八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不折不扣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减成本,确保要件最精、环节最简、时限最短,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九条  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责任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起草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或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部门权力或减少法定职责。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竞争。

二十三  健全完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司法局、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政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性文件目录,区司法局定期公布区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规章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提请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四  区政府签订行政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区政府部门订立需经区政府同意的行政或民事合同、协议、备忘录,应按规定要求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交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五  健全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要经济项目、合同行为等涉法事务中的法律咨询论证作用。

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指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提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发挥相关行业专家作用,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区政务服务局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关注市场和社会反映,健全完善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实效,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稳定社会预期,助力政策执行落地。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积极解答公众疑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自觉接受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三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强化有解思维,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落实领导接访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长、副、办公室主任和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长、副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长或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办公室主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区政协有关副主席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重大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算、决算

(三)审议区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研究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讨论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讨论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审议区政府表彰奖励、成立重要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  长办公会议由长、副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长或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听取各镇(街道)、各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  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区长或长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副长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第五十  对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事前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一致后,提请会议研究审议。未协商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需提交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等重要议题事项,须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报。

第五十一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主办部门应于会前7个工作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会前一般不临时受理议题。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提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第五十二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第五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其中涉及财政资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国有资产监管、公共资源转让、特许经营、土地使用等事项的纪要须经区长审定),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委托人审定。

第五十四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有重大修改或需进一步研究协调有关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按程序报告后报送行文。

第五十五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会议审批制度,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时长。严格落实精简会议要求,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信息化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严格会议计划提报、审查备案和会议审批程序。区政府召开的综合性大型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区长出席,邀请副区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类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各类会议都要做到主题明确、准备充分,安排紧凑,议程从简,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六  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并由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不得多头或越级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拟提请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改、送签。对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修改建议,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修改完善。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

各部门代区政府拟制的文件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从严把关,严格控制文篇幅,确保文件起草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发文请示应写明发文理由、征求意见情况等,并附合法性说明,同时根据需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材料。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印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五十八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需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由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及时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内容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请长签批。

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十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乌海市政府和乌海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后,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措施,并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牵头起草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代拟稿。对于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转办意见后1个月内将文件代拟稿上报区政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发布的命令,报送政府和委的文件,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报送的其他重要文件,由签发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长或相关副长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后,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签发,或由长委托相关副长签发。

区政府办公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视情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一般性事务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授权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第六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加强发文统筹,严控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坚决杜绝升格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法律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及议事协调机构、市级各委办局及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按照对应原则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减少工作部署类、规划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或政府办公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他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同志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六十五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及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区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省市区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六十六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重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狠抓落实做好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做到依法督查、为民督查、精准督查,有效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十八条  充分运用网上留言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健全完善互联网+督查等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小分队形式的靶向督查和四不两直形式的暗访督查,丰富优化政务督查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拓展督查与调研、审计、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相互协助,集成各方资源优势,对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联动督查,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高效推动工作落实。

第六十九条  进一步统筹规范政务督查重点事项,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时限,避免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过多过滥。在实施督查期间,不得干预督查对象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涉及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包括

(一)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区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工作部署;

(四)区委、区政府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中央和自治区、市、区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及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六)政府系统全国和自治区、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七)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盯住不放、跟踪督办、挂账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成果、形成长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聚焦督帮结合,有效发挥督查调研、以督辅政作用。

第七十一条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探索建立督查表扬、批评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宣传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对督查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或者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要坚决予以批评指正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部门和个人,要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介,将督查结果与组织、考核部门共享,以督查激励促勤政有为。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要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事先报批;离开乌海外出,实行请假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当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相关规定精神,持续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全政府系统树立正确导向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干部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的规定,压缩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差旅等一般性支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及外事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提升素质能力,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八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接待从简,严格行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十六条  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书画册等,不为地方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区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47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海南政发〔202118)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x


相关链接:关于《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