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 返回上级
索引号: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南政办发〔2023〕7号
成文日期:2023-02-14 15:29:59 公文时效:有效
索引号: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海南政办发〔2023〕7号
成文日期:2023-02-14 15:29:59
公文时效:有效
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海南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来源: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2-14 15:38:12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审核,现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人民政府、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政府、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能源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南区委保密机要局、区宗教事务局区档案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南区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乌海市海南区烟草专卖局

三、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乌海市海南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海南区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海南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及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今后,凡辖区内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乌海市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海南区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海南政办发〔2020〕20号)同时予以废止。

 

 

 

2023214

 文章下载关于公布海南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