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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采取“无证明”措施统计表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证明材料名称 | 出具证明材料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和效力层级 | 无证明措施 | |||
1 | 乌海市海南区教育局 | 办理转学 | 公共服务 | 社区居住证明 | 海南区社区 | 【规范性文件】《乌海市海南区外来务工子女义务教育就学管理办法 (试行)》文教字〔2009〕53 号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入学时,其父母应提供以下证件(简称“五证”): (一)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年满 16 周岁的本人身份证; (二)外来人口暂住证(社区居住证明); (三)监护人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或独生子女证; (五)就业地外来人口务工证或集体、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 取消 | |||
2 |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公共服务 | 经营单位所 在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经营销售爆 竹的证明文 件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 | 此证明事项并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65 号令)中规定申请证明材料,结合行政审批便民、快捷、规范考虑,决定取消此项证明。 | 取消 | |||
3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 | 公共服务 | 家庭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家庭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 |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规范性文件】乌海政办发〔2015〕81 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三)家庭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家庭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 | 告知承诺 | |||
4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 | 公共服务 | 在校学生证明 | 学校 | 【规范性文件】乌海政办发〔2015〕81 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八)在校学生证明; | 告知承诺 | |||
5 | 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在职死亡退费 | 公共服务 | 死亡证明、医学证明、火化证 | 医院、公安局、殡葬所 |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取消部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乌设险发[2019]45 号) | 告知承诺 | |||
6 | 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在职死亡退费 | 公共服务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局、社区 |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取消部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乌设险发[2019]45 号) | 告知承诺 | |||
7 | 乌海市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 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 | 公共服务 | 1.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2.企业纳税情况; 3.部分类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 1.企业资信情况可从中 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自 助打印或由 其开户银行 提供证明; 2.企业纳税情况须由企 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相关要求出具纳税情况证明 (或由电子 税务局自助 打印企业纳 税情况) 3.部分类型 企业产品质 量安全情况 证明需由市 场监管局出 具。 |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第二章第七条申报材料: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 3 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农牧法规发[2020]1 号)第二章第八务电报材料; 2.企业需提供资信情况证明(企业济信情况可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助打印或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前两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或由电子税务局自助打印个业纳税情况)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情况需由所在农牧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乌海市农业局关于修订印发《乌海市农牧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农字 2017)112 号)第二章第七条申报材料; 2.企业资信情况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有关要求出具近 2 年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所在区农牧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 部门内部核验 | |||
8 | 乌海市海南区教育局 | 开办民办培训机构 | 公共服务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派出所 |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培训机构》内教办发〔2018〕276 号第七条(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 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 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 部门内部核验 | |||
9 | 乌海市海南区 司法局 | 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 公共服务 | 死亡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办理公证 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 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 可以要求补充。【部门规章】《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 权利证明;【行业规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 人的死亡证明; | 保留 | |||
10 | 乌海市海南区 司法局 | 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 公共服务 | 亲属关系证明 | 原出生申报户口的 派出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办理公证 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 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 可以要求补充。【部门规章】《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 权利证明;【行业规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全部法 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保留 | |||
11 | 乌海市 海南区司法局 | 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 公共服务 | 注销户口证明 | 户籍所在 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办理公证 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 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 可以要求补充。【部门规章】《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 权利证明; | 保留 | |||
12 | 乌海市海南区司法局 | 证明当事人经济情况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提供法律援助 | 公共服务 | 经济困难证明 | 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保留 | |||
13 | 乌海市海南区司法局 | 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 公共服务 | 备案、不动产产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部门规章】《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行业规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 保留 | |||
14 | 乌海市海南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 | 公租房承租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房屋查询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保留 | |||
15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 | 公共服务 | 患重病、慢性疾病等人员,需提供疾病 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定点医院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9号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3 号)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保留 | |||
16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公共服务 | 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 《残疾证 | 残疾人联合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保留 | |||
17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 | 公共服务 | 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现居住地村 (居)证明及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现居住地村(居)及镇(街道办事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9号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3 号)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六条(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 保留 | |||
18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公共服务 | 致困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 相关单位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9号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保留 | |||
19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公共服务 | 收养人(夫妻)收入证明 | 所在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保留 | |||
20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公共服务 | 收养人(夫妻)医院体检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因此,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不适用收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 保留 | |||
21 |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公共服务 | 送养人(夫 妻)所在村 (居)委会出 具送养原因 说明 | 送养(妻)所在村(居 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 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 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 满三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 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 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 定的限制。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 子女关系。而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 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因此,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孤儿 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不适用收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 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 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 协议;(6)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 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 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 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 协议;(6)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 保留 | |||
22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章程核准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 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 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 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 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 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 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23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批准成立意见(法人)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 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 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 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 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 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 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24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同意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 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 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 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 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 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 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25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批准成立的批文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 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 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 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 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 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 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26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验资报告 | 会计公司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号)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27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消防验收相关资料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 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保留 | |||
28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章程核准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 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2016 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 版)】(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2016 修改版,原 1998 版“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 修改版)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8 版)】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名称;(二) 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 活动资金;(六) 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29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批准成立意见(法人)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 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2016 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 版)】(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2016 修改版,原 1998 版“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 修改版)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8 版)】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名称;(二) 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 活动资金;(六) 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 | ||||||||||
30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批准意见 (法定代表人) | 业务主管单位 | 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 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2016 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 版)】(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2016 修改版,原 1998 版“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 修改版)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8 版)】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 | 保留 | |||
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 | ||||||||||
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名称;(二) 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 活动资金;(六) 业务主管 单位。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 | ||||||||||
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31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同意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 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2016 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 版)】(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2016 修改版,原 1998 版“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 修改版)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8 版)】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 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 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名称;(二) 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 活动资金;(六) 业务主管 单位。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 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32 | 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公共服务 | 验资报告 | 会计公司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 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2016 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 版)】(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2016 修改版,原 1998 版“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16 修改版)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998 版)】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 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 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名称;(二) 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 活动资金;(六) 业务主管 单位。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 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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