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海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海南区印发的《海南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海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乌海市海南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海市海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区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落实移交地方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依法承办英雄烈士纪念、保护相关工作。依法承办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相关活动。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政策研究、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移交安置管理室。承担区本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岗前培训等任务。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承担全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年度计划的拟定和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工作。
按程序申请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协调指导落实全区拥军优属、抚恤、医疗保障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养老等服务保障机构落实规划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指导开展英雄烈士庆祝活动,承担烈士褒扬、英雄烈士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19号3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4023368
负责人姓名:李青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