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于2019年3月成立,并加挂海南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区委统战部领导,是海南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单位。核定编制5个(行政编3个,工勤编1个),实有人员10人(其中主任1名,占行政编;副主任2名,占行政编;事业编2名,编制核定在统战部;工勤人员1名;西部计划志愿者2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2名),其中党员6人。
区民委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区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承担清真食品管理。对全区民族、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承办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中的翻译工作。
(八)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3号区政府A座509办公室
联系方式:0473—4022041
负责人姓名:刘晓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