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2. 法律援助由谁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
3.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4. 法律援助范围
(一)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①未成年人;
②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⑤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⑥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2.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3.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4.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5.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6.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例外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下列有材料证明的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6.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法律援助申请。
7.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件、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给予援助→指派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有异议,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查有效,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复查无效,不提供法律援助。

8.法律援助的管辖
(一)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9.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情形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骗取法律援助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果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乌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乌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
电话:0473-3998096
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海南区巴彦乌素西街31号海南区司法局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
电话:0473-4020148
海勃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
电话:0473-2102148
乌达区法律援助中心:乌达区政府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电话:0473-3666148
海南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地址和联系电话
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海南区巴彦乌素西街31号海南区司法局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
电话:0473-4020148
拉僧仲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海南区拉僧仲公乌素西街20号拉僧仲司法所
电话:0473-4026379
西卓子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海南区西卓子山街道办事处西卓子山街与文明路向北100米西卓子山司法所
电话:0473-4025558
拉僧庙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拉僧庙镇民心街1号拉僧庙司法所
电话:0473-2796095
公乌素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海南区公乌素镇利民路红绿灯东200米处
电话:0473-2792768
巴音陶亥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东兴村委会1楼巴音陶亥司法所
电话: 18147309356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30
预约或延时服务电话
计划去上述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前,可提前拨打该机构办公电话进行预约或办理延时法律服务。
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473-4020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