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增强赋权事项的精准度和高效性,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海南区执法实际,对海南区各镇承接自治区赋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收回部分下放巴音陶亥镇、公乌素镇和拉僧庙镇的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仍由原部门承担相应的执法职责。
二、文件依据
1.《自治区编办、司法厅、政数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内司通[2024]21号)
2.《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
3.《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
三、文件内容
本次调整涉及21项文件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行政执法事项(巴音陶亥镇2项,公乌素镇12项,拉僧庙镇15项),其中14项为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中明确上收事项,7项为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中明确上收事项,具体为:
1.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上收部门: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
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上收部门: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
3.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上收部门: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
4.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6.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7.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8.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9.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10.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11.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3.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5.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6.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7.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8.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9.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20.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上收部门: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
21.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上收部门: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调整后,《海南区各镇承接自治区赋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清单》共包含62项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其中巴音陶亥镇行政执法权力事项15项,公乌素镇行政执法权力事项23项,拉僧庙镇行政执法权力事项2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