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河道岸线空间管控,清除妨碍河道行洪障碍,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扎实推进黄河及支流有关问题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河道清“四乱”和“清槽行动”等要求,现将黄河滩区禁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根据黄河海南段河道实际情况,黄河滩区由主河槽中心向外 依次划分为主河槽区、低滩区、高滩区3个管理区域,其中:河水水面与主河槽边界线之间区域为主河槽区,主河槽边界线与高低滩分界线之间区域为低滩区,高低滩分界线与堤防迎水侧堤脚线(无堤段以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准)之间区域为高滩区。禁种范围包括主河槽区、低滩区。
黄河滩区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范围(线),受河势摆动和行洪安全逐年适时调整,稳步减少滩区高秆作物种植面积,最大限度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
二、禁种要求
严禁在黄河河道主河槽区、低滩区种植高秆作物。主河槽区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及除草剂等;低滩区大力开展农药化肥减量、有机肥增量行动;高滩区在合理管控农药、化肥、地膜使用量的同时,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当遇特大洪水时,应在预警期内依法清除高滩区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
三、检查执法
农牧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禁种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违反禁种要求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政府一律不予补偿。
四、监督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禁种范围内的种植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区农牧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所属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涉及在主河槽区、低滩区使用农药化肥等,应向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加强领导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认真解释禁种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禁种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的通告》(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海南区黄河河道及滩区范围图(电子版网址:www.hainanqu.gov.cn);
2.主河槽边界线、高低滩分界线(禁种线)、黄河管理范围线矢量数据。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