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4-30 19:04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 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 | |
2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 | |
3 |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 | |
4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盟市级,县级 | |
5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 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 | |
6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7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标志说明的树立和记录档案的建立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8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9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盟市级,县级 | |
10 |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11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12 | 旅游投诉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13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十六条: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14 |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举办国际性或者全国性的体育活动,举办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正) 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七)审批冠以行政区域地域名称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15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同时申报保护单位。保护单位的认定与公布,与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公布同步进行。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16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17 | 对有关营业性演出活动奖励表彰 | 行政奖励 | 【部门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1号发布《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 档案法》 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公布,2016年2月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18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盟市级,县级 | |
19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 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补充设定依据: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20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行政备案 |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 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21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2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 | |
23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 | |
24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 | |
25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县级 | |
26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27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28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29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 | |
30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31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32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33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34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国家级 | |
3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36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37 | 文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38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39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4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41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 |
来源: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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