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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7 14:53
海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主管部门检查事项名称实施检查依据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上限专项检查计划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1海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主席令第17号)第五十八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旗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粮食经营者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除涉及问题线索初核和案件核查外,同一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其他的,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按照巡查检查要求,上半年结合库存检查开展1次,下半年结合秋粮收购检查开展1次
2海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重要经济部门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旗县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3海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旗县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4海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检查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手续。

旗县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5海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拆除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旗县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拆除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6海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第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县级旗县级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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