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 位:
根据机构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 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依法审查,经区政府审核确认,现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进行 调整并重新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乌海市海南区委保密机要局(区国家保密局、区国家密码理局)、区档案局、区宗教事务局、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人民政府、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政府、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能源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南区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乌海市海南区烟草专卖局。
三、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乌海市海南区公乌 素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乌海市海南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内蒙古 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
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依法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及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今后,凡辖区内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海南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海南政办发〔2023〕7号)同时予以废止。
乌海市海南区司法局2025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