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303011559387X/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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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公文时效 |
政策解读:
乌海市海南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乌海市海南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明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乌海市海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乌海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1.3.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乌海市海南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煤矿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乌海市海南区具体负责完成相应的工作,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相应工作。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4 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各部门应当相互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煤矿企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5 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海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1.5 应急预案体系及衔接
1.5.1 《海南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煤矿应急预案”)是全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本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5.2 与本预案衔接的应急预案为《乌海市海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海南区区属地方煤矿基本情况
2.1.1 煤矿基本情况
海南区区属地方煤矿21家,井工煤矿12家,露天煤矿9家; 生产煤矿14家,长期停产停工煤矿7家。
2.1.2 煤矿分布情况
煤矿主要分布在公乌素镇、拉僧仲办事处、巴音陶亥镇、黑龙贵矿区。在生产规模60-120万吨煤矿。
2.2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
2.2.1 乌海市海南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一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信和科技局、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农牧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能源局、海南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海南供电公司、六五四供电公司、巴音陶亥镇、公乌素镇、拉僧仲街道办事处、中国联通乌海市海南区分公司、中国移动乌海市海南区分公司、中国电信乌海市海南区分公司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在乌海市海南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乌海市海南区区属地方煤矿一般及以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配合乌海市人民政府做好海南区区属地方煤矿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成员单位做好海南区区属地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向自治区、乌海市政府报送事故相关信息,接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乌海市政府领导的应急救援指示批示,并督办落实;
(4)向自治区、乌海市有关部门和毗邻旗(区)县请求支援;
(5)完成乌海市海南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区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向区委、区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2)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处理应急工作;
(3)负责全区煤矿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4)负责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协调煤矿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组织专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6)组织一般及以下煤矿事故应对工作分析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月内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析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7)负责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专家组
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和管理。
主要职责:
(1)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2)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修订;
(3)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2.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煤矿事故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兼任或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舆论宣传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9个工作组(具体职责见附件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煤矿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海南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区属地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预警:气象部门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告知区指挥部办公室。
(2)山洪预警:区水务局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地质灾害预警: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并会同自治区、乌海市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4)地震预警: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震情跟踪监测,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分级
根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煤矿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煤矿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煤矿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交通运输、气象、水利、地震、能源局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区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2 预警调整
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3.3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3.4 预警行动
3.4.1 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4.2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预警行动
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6)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7)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群做好应对工作;
(8)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9)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0)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事故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煤矿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报告。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应当设立并公布应急值守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监察执法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区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4.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应对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2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煤矿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当启动Ⅳ级响应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或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响应。
5.3 先期处置
5.3.1 煤矿企业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2)根据分析研判,在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5)保证矿区内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3.2 区人民政府
按煤矿事故级别,启动区人民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超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5.4 分级处置
5.4.1 Ⅳ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Ⅳ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海南区人民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煤矿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按照规定向乌海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煤矿企业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区人民政府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区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4.2 Ⅲ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Ⅲ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救援工作,并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区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4.3 Ⅱ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Ⅱ级响应时,区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应急救援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协助自治区、市级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及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等报告事故信息。
5.4.4 Ⅰ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Ⅰ级响应时,区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应急救援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助国务院、自治区、市级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国务院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自治区、市、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自治区、市级人民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等报告事故信息。
5.5 现场处置重点
针对煤矿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单位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者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煤矿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压、大面积冒顶、露天煤矿边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消防等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煤矿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5.6 信息发布
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的重点事项。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7 应急结束
当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特殊情况除外),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组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对煤矿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和司法援助;处理因事故救援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助工作。
6.2 恢复生产建设
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7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煤矿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救援处置结束后通过现场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煤矿事故,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全力做好调查配合工作;重大及以下事故调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建立覆盖全区的煤矿事故信息报送机制。区人民政府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8.2 队伍保障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伍应当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抢险救援需要,协调调动自治区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8.3 技术与装备保障
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抢险、调查分析。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并指定专人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各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并及时更新补充。根据煤矿事故抢险救援需要,可临时征用有关企业的设备设施。
8.4 运输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后,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8.5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明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需要,指导、协调有关医疗机构抓好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救护队员医疗保障工作。
8.6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7 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者由与事故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协议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财政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单位备案。
9.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台账
附件1
乌海市海南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拟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组织新闻记者采访工作,做好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2)区政府办公室:协助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工作,联络区政府其他领导,参与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检查及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职责;协调各行业和区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急需协调的问题。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参与拟定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方案;承担煤矿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掌握、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全区煤矿事故控 制基本建设规划,把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煤矿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紧急供应。
(5)区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应急通讯单位的联络、指导,事故现场紧急通讯保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紧急生产和调运事故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
(6)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负责制定事故现场疏散和警戒方案,核对伤亡人数、身份等信息,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和道路畅通,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协调、联系、配合“122”“119”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7)区民政局:配合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协助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储备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9)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地质稳定性进行监测,并提出治理意见,判定事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协助开展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救援工作;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衍生的地质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单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清理恢复工作。
(10)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负责对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初步预测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意见和建议;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评估;按权限调查或配合调查衍生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面建筑方面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2)海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放行,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工具征用程序,组织专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车辆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13)区农牧水务局:组织做好流域、水源地危害物控制与监测工作,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抢险。
(1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医疗救护,伤员现场救治,有针对性的配备必要的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能源局: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电力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17)海南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现场被困人员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及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洗消。
(18)区总工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9)海南供电公司、六五四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现场电力保障。
(20)镇(街道)政府: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电信运营商(移动海南分公司、联通海南分公司、电信海南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的通讯保障,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22)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储备必要应急物资,组建专业抢险队伍。
(2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2
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各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舆论宣传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9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煤矿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收集、汇总、报送险情和应急救援动态信息,承担现场指挥部文秘、会务,协调、服务、督办等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海南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具体实施技术保障组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措施。
三、技术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水务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掌握、研判险情,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出防范事故扩大、防范次生、衍生事故措施建议。
四、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及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
五、治安维稳组
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牵头,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和现场秩序维护,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六、舆论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和宣传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舆情引导等工作。
七、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财政局、区住 建局、区工信和科技局、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海南分局、海南区供电局(所)、供水单位协同配合,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负责现场供电、临时照明,供水排水、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联系有工程机械的单位,协调、配合工程抢险。
八、善后处置组
由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牵头,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组成。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九、事故调查组
按照国家事故调查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煤矿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提交调查报告。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牵头。
附件3
海南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序号 | 救援队伍名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 |
1 | 国家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救援大队 | 乌海市乌达区 | 0473-3114350 |
2 | 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中队 |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 0477-2225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