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303011559387X/2024-0015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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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11:02:12 | 公文时效 |
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海南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
《海南区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9日
海南区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内建市〔2023〕75号)《乌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乌海政办发〔2023〕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落实招标投标改革制度
(一)规范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建设单位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和支付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要以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招标文件中的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定标原则。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概算)书同步上网发布(不出售纸质文件)。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会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全面推行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实行行业监督和场内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
(三)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推行“评定分离”、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等制度。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返还,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规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异议事项的核实与答复。
(四)加强监督管理。发改部门指导和协调我区的招标投标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招标人履职情况、中标人履约情况、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和失信主体,采取增加抽查频次、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二、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
(一)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实现住建、消防、人防的相关专业施工图技术审查的多审合一。具备综合审查能力的施工图审机构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一站式”技术审查服务。
(二)实施分类审查,保障审查质量和审查效能。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禁止任何形式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垄断。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安全风险、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将工程分为特殊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和简易低风险工程三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联合审查技术要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及时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三、合并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
(一)合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许可办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通知》(内建质〔2021〕186号)文件要求执行。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变更)”。
(二)竣工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联合验收,按照一口受理、集成服务的办理流程,由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限时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城建档案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通信设施(含有线电视)工程验收接入、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接入,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意见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未经各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付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联合验收完成到交付使用后,各公用设施(包括供水、排水、然气、供热、供电、通信等)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保修期内所产生的费用由提供质保的企业承担。
(三)提升一体化平台服务能力。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环节,推行“一套表单”申请服务,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消除“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综合管理,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减时间、减材料、减环节、减跑腿,进一步提升事项网上办理深度和效率。推行电子证照“应发尽发”和“应用尽用”,切实推动统一的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助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四、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活动行为实施监督。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中必须做好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住建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住建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等实施监督。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验收,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五、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主体市场行为监管
(一)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和不定向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询问和质疑答复情况、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统筹结合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履职评价情况。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代理项目业绩信息、采购过程中的询问和质疑答复、代理项目涉及投诉举报情况以及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推送至采购人,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投入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严禁压低招标控制价,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建设单位要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进行留存。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政府投资结算评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三)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进行审核把关。政府投资结算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开展评审工作。
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一般政府合同和重大政府合同,均由合同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聘用的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一般政府合同和重大政府合同的合法性负主要责任。
对于涉及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区司法局组织专职律师团队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等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严格依法查处:一律启动企业资质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一律依法追究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责任;一律实施信用惩戒;一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拓宽违法行为线索渠道。
(六)约束项目管理人员履职。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中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履职作出约定,可明确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和未经允许更换人员处以罚金等相关要求,并对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各建设单位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一是约定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以及更换人员的具体处罚金额等条款。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相一致;不一致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意变更;二是约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到岗率分别不得低于80%和60%,未能履约的,建设单位有权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如罚款、企业不良行为认定等。
如出现违反上述约定情况时,建设单位在依照合同处理的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区住建局开展进一步调查。
六、加强协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投资结算评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人社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协同监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全过程合规有序。同时各部门要依托各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全透明、可核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七、其他
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确保城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规和标准,不违规违建。加强对各主管部门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同时,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例如采用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等。此外,要推动政府与市民的参与,加强社会管理,倡导公民素质和文明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