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思想,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实施阳光招生。
二、招生条件及办法
1.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包含1日、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
2.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自主招生,严格按招生计划数招收,小班每班25人,中班每班30人,大班每班35人。家长在指定的时间段到居住地附近幼儿园登记报名,现场审核通过符合要求即可入园。
3.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或一至四级伤残警察和消防人员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公安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援鄂抗疫医护人员子女,残障家庭子女、孤儿、获得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子女,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附近幼儿园进行登记、审核优先招收。上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幼儿具有平等入园的机会。
三、招生程序
1.2022年8月28日-8月30日期间到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各幼儿园要安排好专人负责报名,监护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资料,幼儿园审核通过后,报名完成。
2.报名提供资料
一是适龄幼儿和监护人户口本;二是住房资料,监护人房产证或租房协议;三是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复印件。
3.如因外出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幼儿,其监护人于9月1-3日,携带相关资料到有学位的幼儿园进行补报。
四、其他要求
1.各幼儿园要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招生方案及招生计划数,及时向社会公布,宣传招生政策及后续工作,确保招生的严肃性,为幼儿监护人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2.各幼儿园自主招生。乡镇幼儿园也参照此方案执行。
